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縣市場監管
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
粵府函〔2020〕7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按照《廣東省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現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縣市場監管和商務領域行政執法職能。各市縣商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同級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以市場監管部門名義集中行使。
二、具備條件的市縣可以將糧食流通執法、教育執法等直接到市場、進企業、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執法職能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以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名義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三、上述行政執法權由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市縣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實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具體范圍及起始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相對應的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省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相關業務指導,支持推進改革工作。
七、本公告自2020年5月15日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