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第4871號(醫療體育類
614號)提案答復的函
粵府函〔2021〕183號
沈沖等13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在大灣區放寬醫療機構進口藥品及醫療儀器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力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推動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著力塑造健康灣區。你們提出的意見建議契合健康灣區發展要求,有利于推動粵港澳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合作共享,我省將認真研究吸納。
一、關于進一步探索粵港澳三地在大灣區的醫療服務合作新模式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2019年8月,我省將引進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的創新舉措、實施程序、實施范圍、監管責任、風險把控措施等方案報請國務院批復。2020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國市監藥〔2020〕159號),正式展開粵港澳大灣區港澳藥品醫療器械試點試用工作,明確允許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由國家藥監局批準改為由國務院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暫停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區域內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由廣東省政府批準。2021年1月,省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監局等部門印發《轉發關于〈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粵藥監局許〔2021〕5號),明確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進行使用港澳藥品醫療器械試點工作,試點期至2021年7月31日。
截至2021年6月28日,我省已完成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制度辦法的擬制工作,2021年6月份組織了大灣區內地政府辦和港澳獨資、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首批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的申報與審核,形成了初步的首批內地指定醫療機構名錄和首批港澳藥品醫療器械清單,待批準及試點期限結束后進行實施使用。
二、關于香港醫務人員到大灣區從事醫療服務工作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香港醫生多點執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第一,已取得國內《醫師資格證書》的香港醫生,可自主在我省多點執業。第二,未取得國內《醫師資格證書》的香港醫生,可以通過本人執業的醫療機構,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短期(3年內)行醫資格實現多點執業。
下一步,我省將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論述,按照國家部署安排,分步分批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使用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的相關政策,爭取大灣區內地及港澳居民獲得更多使用港澳上市藥械和醫療的機會。同時,不斷完善大灣區醫療制度建設,營造良好的衛生健康合作環境。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你們對我省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歡迎登錄我省政府門戶網站,了解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