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廣東省東江干流
治理工程占地范圍新增建設項目
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粵府函〔2021〕376號
為做好廣東省東江干流治理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作,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有關規定,發布通告如下:
一、廣東省東江干流治理工程是列入水利部《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粵港澳大灣區水安全保障規劃》中的重點防洪工程,由30個項目共66個堤防組成,擬新建(重建)涵閘111座,穿堤涵管188座,占地涉及以下3個地級市、9個縣(區)、32個鎮(街道):
河源市龍川縣黎咀鎮、黃石鎮、四都鎮、老隆鎮、佗城鎮,和平縣東水鎮,東源縣柳城鎮、藍口鎮、黃田鎮、義合鎮、仙塘鎮,源城區東埔街道、上城街道、源西街道、源南鎮、埔前鎮,高新區,江東新區城東街道、臨江鎮、古竹鎮。
惠州市博羅縣石壩鎮、觀音閣鎮、泰美鎮、羅陽街道、龍溪街道、園洲鎮,惠城區蘆洲鎮、橫瀝鎮、汝湖鎮,仲愷區潼湖鎮。
東莞市橋頭鎮、謝崗鎮、常平鎮。
二、廣東省東江干流治理工程占地范圍包括新建堤防、堤身加高培厚、護坡、護岸、堤防防滲、堤頂道路、擋土墻、防浪墻、上堤坡道、背水側堤腳排水溝及新建(重建)涵閘等。詳見《廣東省東江干流治理工程占地范圍示意圖》。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圍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圍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申請。除納入已批準規劃的基礎設施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圍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項目。
(二)除大中專院校畢業、參軍復退、刑滿釋放等回原籍落戶、新生兒隨父母入戶及夫妻投靠遷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遷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圍遷入人口。
(三)不得改變工程占地范圍原土地性質及用途,不得新栽種常年生經濟作物和林木。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補償。
四、本通告發布后,工程占地范圍的實物調查工作,由項目法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會同工程占地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工程占地范圍的所有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本通告的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干擾實物調查和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發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完成之日止。
特此通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