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南大水庫擴建
工程占地及淹沒區范圍新增建設項目
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粵府函〔2023〕206號
為做好南大水庫擴建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發布通告如下:
一、南大水庫擴建工程是《廣東省水利發展“十四五”規劃》中12宗新續建中型水庫之一,是一座以供水和防洪為主,兼顧灌溉、發電、改善水環境等綜合功能的水利樞紐工程。工程主要由水庫、大壩及溢洪道、發電廠房等組成。
二、南大水庫擴建工程占地范圍主要包括大壩及溢洪道、發電廠房、道路、運行管理區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等;淹沒區范圍主要包括正常蓄水位以下淹沒區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洪水回水、風浪等產生的臨時淹沒區(詳見附件)。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項目。
(二)除大中專院校畢業、參軍復退、刑滿釋放等回原籍落戶,以及新生兒隨父母入戶、夫妻投靠遷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遷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遷入人口。
(三)不得改變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原土地性質及用途,不得新栽種常年生經濟作物和林木。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補償和人口登記安置。
四、本通告發布后,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實物調查工作,由項目法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所有單位及個人要嚴格執行本通告的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干擾實物調查和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發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完成為止。
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