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
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公告
粵府函〔2010〕2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原由公安交管部門行使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使,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