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清遠市黃茅峽水庫
工程占地及淹沒區范圍新增建設項目
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粵府函〔2024〕256號
為做好清遠市黃茅峽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發布通告如下:
一、清遠市黃茅峽水庫工程是國家和省規劃的重大水利工程。該工程建成后,可優化北江中下游防洪工程體系,提高珠江三角洲防洪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程建設占地范圍主要包括工程樞紐占地范圍(含管理營地和上壩道路占地范圍)、防護副壩工程占地范圍、水庫淹沒區占地范圍等(詳見附件)。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項目。
(二)除大中專院校畢業、參軍復退、刑滿釋放等回原籍落戶、新生兒隨父母入戶及夫妻投靠遷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遷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圍遷入人口。
(三)不得改變工程占地范圍內原土地性質及用途,不得新栽種常年生經濟作物和林木。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補償和人口登記安置。
四、本通告發布后,工程占地范圍內的實物調查工作,由項目法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會同工程占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
五、工程占地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本通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干擾實物調查和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發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完成之日止。
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