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14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
體制改革試點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納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經濟發達鎮(以下簡稱“試點鎮”)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縣級行政職權通用目錄》,決定將325項縣級行政職權賦予試點鎮人民政府。試點鎮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在通用目錄范圍內研究確定各試點鎮的具體職權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加強對試點鎮的培訓、指導和監督,確保試點鎮接得住、用得好。試點鎮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幫助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各試點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實施工作,確保相關權責落實到位;試點鎮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實施相關縣級行政職權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