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11月23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2年12月4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廣東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4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1)
二、對《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等3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2.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一、廣東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1995年1月3日粵府〔1995〕3號公布)
二、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1995年6月29日粵府〔1995〕51號公布,1998年1月18日粵府令第35號第一次修改,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二次修改,2019年8月13日粵府令第265號第三次修改)
三、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管理辦法(2000年9月18日粵府令第60號公布,2019年8月13日粵府令第265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
四、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服務辦法(2014年10月27日粵府令第204號公布,2019年12月5日粵府令第269號修改)
附件2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2012年11月27日粵府令第177號公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
修改內容:
(一)將第八條中的“《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修改為“《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并對公民處以1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罰款”。
(三)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危害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侵占、損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二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2014年1月6日粵府令第195號公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
修改內容:
(一)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修改為“《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并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21年7月29日粵府令第287號公布)
修改內容:
(一)刪去第九條第二項。
(二)刪去第十一條中的“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四)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五)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上述條款修改后,其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