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取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取得的資質等級在下列業務范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一)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取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取得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四)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殊獨立大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五)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殊獨立隧道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取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橋梁、隧道工程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七)取得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八)取得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九)取得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十)取得水運工程專業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分級標準見本規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本規定附件1、附件2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應當向第八條規定的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和制度;
(四)監理工程師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名單;
(五)企業、人員從業業績清單;
(六)主要試驗檢測儀器和設備清單。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人員、業績、儀器設備等情況,錄入全國或者省級交通運輸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全國或者省級交通運輸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屬于交通運輸部受理的申請,申請人在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副本。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申請人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監理資質證書》,并在三十日內向交通運輸部報備;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聘請的評審專家應當從其建立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專家庫中選定。
選擇專家應當符合回避的要求;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履行公正評審、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在許可過程中需要核查申請人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申請人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六條 《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
第十七條 《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擬繼續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在《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資質申請,提交《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延續資質申請表》,并按照資質延續的相關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對提出延續資質申請企業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查,自收到企業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對符合資質延續條件的企業,許可機關準予資質延續四年。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應當依法、依合同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監理企業和各有關機構必須如實填寫《項目監理評定書》。《項目監理評定書》的格式由交通運輸部規定。
第二十二條 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檢驗一次。
定期檢驗的內容是檢查監理企業現狀與資質等級條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監理企業在檢驗期內的業績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申請定期檢驗的企業應當在其資質證書使用期滿兩年前三十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檢驗表》。
(二)本檢驗期內的《項目監理評定書》。
第二十四條 監理企業的定期檢驗工作由作出許可決定的許可機關或者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負責檢驗的許可機關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二十日內作出定期檢驗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定期檢驗合格的監理企業,由原許可機關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在其《監理資質證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對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監理企業,原許可機關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其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對其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對其的資質許可。
第二十六條 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請資質定期檢驗的,其資質證書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交回資質證書,許可機關應當注銷其監理資質: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申請資質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遺失《監理資質證書》,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許可機關指定的網站上聲明作廢,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監理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簽注變更。
監理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由原許可機關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理企業以及監理現場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有權對利害關系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三十二條 監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監理企業的《監理資質證書》由許可機關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發布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7號發布的《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發布的《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附件1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高、中級經濟師,高、中級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企業具有公路工程乙級監理資質,且具備不少于5項二類企業監理業績,其中橋梁、隧道類業績不超過2項。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備建立工地試驗室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甲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一類業績,或者同時具備1項一類和2項二類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3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5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備前述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及經歷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于5項三類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乙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二類業績,或者同時具備1項二類和2項三類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2)。
3.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丙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本條第1、2、3、4項條件。
(四)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3.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4.企業信譽良好。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5.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1項特殊獨立大橋或者2項特大橋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五)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業績,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3.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4.企業信譽良好。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5.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1項特殊獨立隧道或者2項長隧道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于15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公路機電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大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企業需具有水運工程乙級監理資質,且具備不少于5項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水運工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甲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大型水運工程業績,或者同時具備1項大型水運工程業績和2項中型水運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中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5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備前述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及經歷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條件:具備5項以上小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水運工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乙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中型水運工程業績,或者同時具備1項中型水運工程業績和2項小型水運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3.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4.丙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本條第1、2、3項條件。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水運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5人,取得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機電、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機電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水運工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水運機電工程業績。
(2)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說明:
1.信用評價結果。最近一期無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的,采用其上一年度結果;無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采用省級信用評價結果;無省級信用評價結果且未發現嚴重不良行為的,可視為信譽良好。
2.監理工程師。指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的人員。
3.人員監理業績。指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且已完工的個人監理業績。
4.企業監理業績。新申請資質的,指近10年內竣(交)工的工程業績;延續資質的,包括在建和竣(交)工的工程業績。其中三級(含)以上公路、獨立招標的特大橋、大橋、特長隧道、長隧道、中隧道、公路機電工程等須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業績登記;水運工程業績應當在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業績登記。
附件2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基本試驗檢測能力或儀器設備配備標準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瀝青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6.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7.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8.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系數)
9.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10.鋼材、焊接試驗
11.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二)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6.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7.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系數)
8.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9.鋼材、焊接試驗
10.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三)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5.路基路面(壓實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數)
6.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7.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
(四)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光功率計/光源
2.光時域反射儀
3.誤碼儀
4.音頻信號發生器
5.SDH綜合測試儀
6.音頻性能分析儀
7.聲壓計
8.數據通信測試分析儀
9.PCM綜合測試儀
10.綜合布線認證分析儀
11.計算機網絡分析儀
12.秒表
13.低速數據測試儀
14.脈沖數字線路故障測試器
15.視頻分析儀/信號源
16.色彩色差計
17.雷達測速器
18.數字式功率計
19.風速儀
20.閉路電視測試儀
21.遠紅外線濕度測試儀
22.輕便氣象綜合測試儀
23.交流電源分析儀
24.絕緣電阻測試儀
25.耐壓強度測試儀
26.數字式地阻儀
27.直流高壓發生器
28.鉗流表
29.照度測試儀
30.經緯儀
31.亮度計
32.電纜故障測試儀
33.焊口探傷儀
34.數字萬用表
35.數顯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儀
37.RCL測試儀
38.逆反射系數測定儀
39.雙臂電橋
40.電子涂層測厚儀
41.超聲波測厚儀
42.數字存儲示波器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鋼筋試驗(鋼筋力學和工藝性能、焊接接頭機械性能)
6.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率、強度)
7.非破損檢測
(二)乙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擊實)
6.非破損檢測
(三)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拉壓力傳感器
3.荷重傳感器
4.手持數字轉速表
5.數字多用表
6.數字鉗形表
7.絕緣電阻表
8.照度計
9.超聲波測厚儀
10.超聲波探測儀
11.超聲波涂層測厚儀
12.尺寸檢測量具
13.紅外式溫度計
14.接地電阻測試儀
15.噪聲計
16.水平儀
17.風速儀
附件3
一、公路工程分級標準
表1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1.公路工程 | 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級公路 | 一級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級以下各級公路 |
2.橋梁工程 | 特大橋 | 大橋、中橋 | 小橋、涵洞 |
3.隧道工程 | 特長隧道、長隧道 | 中隧道 | 短隧道 |
表2
1.特殊獨立大橋 | 主跨25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單跨250米以上預應力混凝土連續結構、400米以上斜拉橋、800米以上懸索橋等結構復雜的獨立特大橋項目 |
2.特殊獨立隧道 | 大于3000米的獨立特長隧道項目 |
3.公路機電工程 | 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 |
注: 1. 本標準使用術語含義與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規定一致。
2. 一、二、三類分級標準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設施、環保工程和沿線附屬設施;不含各專 項內容。
二、水運工程分級標準
序號 | 建設項目 | 計量單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沿海港口工程 | 集裝箱、件雜、多用途等 | 噸級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散貨、原油 | 噸級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2 | 內河港口工程 | 噸級 | ≥1000 | 300~1000 | <300 | |
3 | 通航建筑與整治工程 | 噸級 | ≥1000 | 300~1000 | <300 | |
4 | 航道工程 | 沿海 | 噸級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內河 | 噸級 | ≥1000 | 300~1000 | <300 | ||
5 | 修造船水工工程 | 船塢 | 船舶噸級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船臺、滑道 | 船體重量 | ≥5000 | 1000~5000 | <1000 | ||
6 | 防波堤、導流堤等水工工程 | 最大水深(米)
| ≥6 | <6 |
| |
7 | 其它水運工程項目 | 沿海 | 受監的建安工程費(萬元) | ≥6000 | 2000~6000 | <2000 |
內河 | 受監的建安工程費(萬元) | ≥4000 | 1000~4000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