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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時間 : 2019-06-24 17:45:07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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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號公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辦法,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注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九條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系,并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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