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03]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
為規范和加強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進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附件:
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是中央和地方財政在預算上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用于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財政部確定的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支出預算額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經財政部審定后,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文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部門。
第四條 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以下四項指標進行分配。
(一)基本經費。各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基本經費數額相同,用于保障各地組織開展農產品調查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誤工補貼。根據各地農產品成本調查戶(登記員)數量及誤工補貼標準確定。全國誤工補貼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農產品成本調查額補助資金額度及農民收入水平、市場價格指數等情況綜合確定,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誤工補貼標準,但不得低于全國誤工補貼標準。
(三)調查經費。根據各地調查網點規模和調查任務數量確定。其中調查網點規模主要通過承擔農產品成本調查任務的市縣數量反映,同時應適當考慮各地區調查距離長短等因素;調查任務數量主要通過各地區承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規定的調查項目、調查品種及調查報送頻率等指標反映。
(四)糧棉主產區補助。對于糧棉主產區,經費分配上可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經費分配原則確定分配方案,并下達到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收到上級部門下達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后,應當將農產品成本調查登記戶誤工補貼及時送達農戶手中。
第六條 農產品成本調查經費支出范圍包括:
(一)農產品成本調查登記戶誤工補貼;
(二)農產品成本調查干部和調查戶培訓及業務會議費用補助;
(三)調查資格證書、調查表格等印制費用;
(四)農產品成本調查資料審核、匯總和編印費用;
(五)農產品成本調查人員調查差旅費補助和調查人員外勤補助;
(六)農產品成本調查數據處理、資料遞送和信息交換費用;
(七)其他與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有關的費用。
第七條 除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經費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自身財力情況相應安排資金,以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開展。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必須精打細算,節約使用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
第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經局長(主任)辦公會研究確定后提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指定一名分管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的領導作為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直接責任人,負責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審批,重大事項報請主要領導同志批準。
第九條 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自覺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同級審計等部門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于當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上年度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將不定期檢查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的,應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計委《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1]3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