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監[2014]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鼓勵群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我們對原國家計委、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