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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印發《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修訂稿)等文件的通知

時間 : 2019-06-24 16:22:07 來源 :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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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印發《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

(修訂稿)等文件的通知

文藝發〔201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中國美術館: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國美術館行業管理和分類指導,推動美術館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繁榮文化藝術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08年頒布了《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并于2010年開展了首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
  考慮到近年來我國美術館事業發展迅速,整體水平全面提升,文化部從當前我國美術館事業發展的實際出發,經過認真研究,對2008年頒布的《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及評估標準等進行了修訂。現將《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修訂稿)、《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含《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評分細則表》)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4年9月15日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國美術館行業管理和分類指導,做好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美術館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用,繁榮文化藝術事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第三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分類指導的原則,立足提高美術館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探索美術館科學管理方法,推動美術館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條 文化部依據本辦法實施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評定出“國家重點美術館”。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具有展覽、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務功能,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美術館。包括國有的綜合類美術館和各種專題類美術館,如美術名家藝術館(紀念館)等;也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在文化部門備案的具有民辦非企業法人資質的民營美術館。

第二章 評估機構

  第六條 文化部成立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本辦法以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審核申報材料,對美術館進行實地考察和綜合評議,提出具體評審意見;對應屆評估工作進行總結;對“國家重點美術館”進行年檢和抽查,并據此提出檢查意見和整改建議。
  第七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成員由文化部聘任,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人員、美術館管理專業人士、藝術家、評論家以及社會公眾人士等代表共同組成,每三年一屆。
  第八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須對參評美術館的申報資料及館內情況進行全面、認真、客觀、公正的評價,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的導向性和權威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每年召開1-2次全體會議,研究落實“國家重點美術館”年檢和抽查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美術館行業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評估委員會成員須嚴格遵循相關評估工作程序、規則和紀律,不得徇私舞弊,影響評估結果;如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為確保評估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客觀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成員對本人所在美術館的評估工作予以回避。
  第十一條 在評估過程中,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對所收集的材料和據此做出的評價都應當保密,不得在結果公布之前透露與評估有關的情況。

第三章 評估內容和對象

  第十二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礎設施
  1.建筑外觀、內部結構及功能布局;
  2.展廳條件,展覽設備;
  3.藏品庫房設備與藏品維護保存條件;
  4.公共服務設施;
  5.安全保障設施。
  (二)管理和服務
  1.立館宗旨和特色;
  2.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
  3.經費狀況;
  4.人才結構和組織結構;
  5.功能設置和內部制度建設;
  6.藏品的數量與質量、管理與保護,展示與利用及研究情況;
  7.展覽數量、質量及觀眾數量;
  8.公共教育活動、公共文化服務及社會反響;
  9.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參加申報的美術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合法機構;
  (二)擁有美術館的自主經營管理權,對藏品歸屬有明確規定,并向社會公開申明;
  (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與管理經驗的專業人才隊伍;
  (四)能夠堅持面向公眾正常開放,至少已經有兩年的開館運營時間(對于新建館舍或改擴建館舍的美術館,其新館舍正式啟用時間不少于兩年);
  (五)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用于支持和保障美術館基本運營及業務發展;
  (六)正式建檔管理、維護和保存其收藏的藝術作品,并用之于活動或展覽;
  (七)具有明確的工作制度和完備的業務發展計劃。
  第十四條 自申報日起前三年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美術館,不得申報參評。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遵循自愿申報、行業評估、動態管理、分類指導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自評、申報、評定、公告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美術館,按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的主要內容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進行自評,并向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第十七條 參加申報的美術館需向當地文化主管部門遞交真實、詳細的申報材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申報書》;
  (二)美術館自申報日起前兩年的工作總結;
  (三)美術館自申報日起未來兩年的發展規劃;
  (四)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對本地區美術館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并將本地區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統一向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文化部藝術司)報送。
  第十九條 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所屬美術館直接向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文化部藝術司)報送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依照文化部發布的《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評估,結合參評美術館提供的相關材料對其進行實地考察,在綜合評議的基礎上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將評審意見報文化部審定。文化部將審定結果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后,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國家重點美術館”名單。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重點美術館”標牌、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定、制作和頒發。國家重點美術館須將標牌置于其主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文化部將在各項業務活動和國內外交流、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國家重點美術館優先支持和一定的項目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國家重點美術館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以自檢為主,國家重點美術館每年1月31日前須向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文化部藝術司)提交上一年度自檢報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不定期對國家重點美術館狀況進行抽查。年檢及抽查不合格者,限期進行整改;如在規定時間內仍不能達到要求,將撤銷其“國家重點美術館”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每屆評估時將對已有的“國家重點美術館”進行復審,復審工作依據最新評估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如發生以下情況,國家重點美術館將被取消資格:
  (一)因經費等原因,導致美術館無法正常運營;
  (二)美術館公共服務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美術館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所有申報參評的美術館以及所有“國家重點美術館”在評估、年檢、抽查及復審過程中,必須如實提供各項數據和申報材料,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或等級,且取消其下一屆評估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國美術館行業管理和分類指導,充分發揮美術館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用,繁榮文化藝術事業,做好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依據文化部《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旨在評估美術館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發揮公共文化傳播功能的能力和實績,科學考評美術館的典藏、研究、展覽、公共教育和服務質量,引導和推動美術館加強自身建設,全面提升美術館的管理水平、專業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促使美術館煥發生機和活力,提高社會貢獻率,同時便于社會關注與監督。
  第三條 本標準所指稱的相關術語規定如下:
  (一)美術館:具有展覽、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務功能,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美術館。原則上,該館須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如美術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編制機構正式批準設立的內設機構,美術館負責人受其所在單位法人的委托能夠主持該館的各項業務工作。
  (二)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價值的藝術作品等的總稱。
  (三)藏品庫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間。
  (四)藏品保護修復場所:是指美術館運用傳統修復工藝和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對藏品進行科學分析、檢測和保護、修復的特定建筑空間。
  (五)展廳:是指美術館用作舉辦展覽、向公眾展示藏品等藝術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間。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四條 立館宗旨與特色:
  立館宗旨和辦館方針清晰明確,辦館特色鮮明,基本政策、組織結構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條 發展目標與主要任務:
  (一)美術館章程符合國家文化發展總體要求,以及本館實際和發展目標。
  (二)事業發展規劃符合本館性質和功能定位,經過專家論證,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年度工作計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規劃清晰明確。
  第六條 管理人員和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完備,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健全,嚴格按照工作章程積極開展活動,運行機制效率高,確保公益目標實現。
  (二)人才結構、梯次合理,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應占在崗人員的75%以上;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具備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其中90%以上具有相關專業背景。
  (三)員工聘任、考核、培訓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科學、規范,對新任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對全體員工提供多渠道、多方式的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機會,專業培訓計劃已經實施并取得成效。
  第七條 功能設置和內部制度建設:
  (一)展覽、典藏、研究、公共教育功能完備,并設有職責明確的專業職能部門。
  (二)各專業職能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貫徹實施到位。
  (三)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合作,工作效率高,業績突出。
  (四)展覽、典藏、研究、公共教育等藝術活動和業務工作的資料完善詳實,檔案健全,歸檔及時,利用率高。
  第八條 經費狀況及財務管理:
  (一)有充足的事業經費來源和保障,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并能有效實施。
  (二)每年度有常規收藏經費,在常規收藏經費之外,對特殊收藏項目能夠有資金支持,能夠滿足本館收藏工作需要。原則上,除美術名家藝術館(紀念館)之外,省級以上(含省級)美術館近三年以來年度收藏經費支出額度平均不低于500萬元;其他美術館近三年以來年度收藏經費支出額度平均不低于300萬元。
  (三)收藏經費使用合理、效果好,并能夠很好地吸引優質的社會捐贈。
  (四)有一定的社會資助。
  第九條 安全保障:
  (一)按照GA27-200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要求執行,一、二、三級風險單位按要求落實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統,一、二、三級風險部位按要求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保衛工作機構與美術館規模相適應,管理完善、人員配置齊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健全,措施得當,有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安全演練;有能力確保美術館內展品、藏品和人員的安全。
  (三)保衛人員受過崗位培訓,素質高、業務精,工作程序規范、準確,交接班制度完善,檔案齊全。
  (四)藏品、展品安全保障制度和相關安全保障設備完善。
  (五)消防組織健全,責任明確,管理制度完善,有處置各類火災的應急預案;消防設施完善,有與單位規模相適應的消防配套設施、設備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裝置,并有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更新、補充;消防設備操作規程科學、規范;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消防人員設備操作規范、準確、熟練。
  (六)公共安全制度完善,應急預案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暢,標志醒目;應急照明、救生等設施、設備完好;節日期間有應急醫護人員。
  第十條 辦公信息化:
  (一)有完善的行政、業務工作數據庫。
  (二)有功能完善、運行可靠的局域網。

第三章 建筑與環境

  第十一條 建筑內部功能區塊布局合理、比例協調,自成系統,建筑能夠適應和滿足美術館各項功能需要:
  (一)公眾藏品區,主要指展廳;
  (二)公眾非藏品區,主要包括公眾室外空間、休息室、問詢接待區、圖書資料室、公共教育區域、餐飲服務區、藝術品商店(書店);
  (三)非公眾藏品區,主要包括藏品庫房、藏品工作室(攝影室)、藏品保護修復場所、藏品暫存與周轉區;
  (四)非公眾非藏品區,主要指行政辦公區。
  第十二條 展廳空間能夠滿足不同類型展覽的需要,展廳內安全設施和溫濕度調節控制設施完善,設備齊全,能夠按照展品質地和展覽需求控制溫濕度,照明設計符合展覽需要。
  第十三條 藏品庫房面積滿足收藏需要,具備完善的藏品存放、保護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四條 館內空氣質量好,清潔安靜,參觀環境好。
  第十五條 建筑外觀清潔美觀,有特色,與城市環境協調適應。
  第十六條 館外環境整潔、美觀、舒適,綠化面積、停車場面積符合相關建筑標準要求。

第四章 藏品資源

  第十七條 藏品數量與質量:
  (一)美術館對藏品歸屬有明確規定,并向社會公開申明。
  (二)藏品資源與本館的性質、特色和任務相符,并形成與本館學術定位相關的收藏體系。
  (三)藏品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或濃郁的地域文化特色,數量很大,或種類很多。
  第十八條 藏品管理與保護:
  (一)藏品收藏有規范的程序與制度,設有藝術委員會對計劃入藏的藝術作品等進行鑒定并提出收藏意見。
  (二)藏品管理制度完善;新入藏的藏品及時備案,并及時登記入藏品總目錄;藏品入藏手續齊全、資料完整;藏品總目錄清晰,目錄與藏品實物相符;分類目錄準確合理,編目科學詳實;藏品檔案記錄規范,藏品提用手續齊全,進、出庫記錄完整;藏品入庫前必須進行必要的清理、維護和保養。
  (三)建有功能完善的藏品數據庫,能夠滿足本館藏品管理工作需要。
  (四)庫房設備完善;藏品存放環境達標;藏品存放科學、合理、安全、規范;對屬于文物類的藏品,按照文物保管標準和要求存放保管;根據藏品質地控制溫濕度,照明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庫房整潔,空氣質量好。
  (五)有專門的藏品保護修復場所,并能有效運轉;有文物藏品的單位要配有具備文物藏品修復資質的專業人員;藏品修復、保養程序科學、規范,效果好。
  第十九條 藏品展示與學術研究:
  (一)藏品在具備安全措施和保障的條件下,以多種方式和途徑(固定陳列、巡展、借展等)用于展示和研究,藏品利用率高,并取得很好的社會影響。
  (二)學術部門有較多數量的學術帶頭人,能夠獨立承擔國際合作項目和國家級、省部級科研課題,特別是針對本館藏品開展的學術研究或與本館工作密切聯系的研究課題,并將研究成果運用到工作中,取得顯著效果。
  (三)館內人員經常發表專業論文、出版學術專著。
  (四)定期舉辦國際、國內學術活動;定期出版高質量的學術刊物。
  (五)設有專門的圖書資料館(室),收藏相關中外學術期刊、專業書籍資料。

第五章 展覽與社會影響

  第二十條 展覽數量與質量:
  (一)對于在本館舉辦的所有展覽,由專家進行前期論證,論證通過后予以實施。建有美術館展覽論證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每次論證從專家庫中擇取相應的專家組成展覽論證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展覽的策劃方案、展覽內容等進行學術把關。專家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館外專家不得少于總人數的1/3。
  (二)每年定期舉辦不同主題和不同內容的藏品陳列展覽,陳列展主題鮮明、有創意,充分體現本館特色。每年用于舉辦藏品陳列展覽的時間不少于3個月。
  (三)采取多種合作模式,緊扣社會主題和公眾需求,經常舉辦有影響力的臨時展覽,臨時展覽有周密的組織和策劃。
  (四)具有出色的自主策展能力和高水準的策展人隊伍,自主策劃的展覽水平高、學術性強、有很好的社會反響。自主策劃和參與策劃的展覽數量應占全年展覽數量60%以上。
  (五)展品標識及文字說明規范、準確;展陳形式設計新穎、切合展覽主題,藝術風格突出,能夠綜合運用多種先進技術手段強化展覽效果;展線流暢,參觀路線設計合理順暢;社會評價很好。
  (六)展廳環境適宜展品保護,展覽布置確保觀眾和展品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社會影響力:
  (一)具有獨特的美術館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標志;對美術館品牌標志進行注冊、運用;有系統的具體可行的美術館及陳列、展覽宣傳推廣計劃;媒體宣傳力度大,新聞報道質量高,社會影響好。
  (二)在國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公眾影響力強,觀眾數量與本館所服務區域人口數量成一定比例。
  (三)具有承辦國家級重要展覽活動或大型國際展覽的成功經驗,并有廣泛的社會影響。
  (四)每年均有一定數量的高質量展覽到其他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進行巡展,并接納國內其他美術館優秀展覽來展。
  第二十二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與國外著名美術館、博物館等藝術機構保持多方面的密切合作,有能力引進國外優秀展覽及舉辦出境展覽,通過專業化的國際合作項目,有效地促進中外文化多層面和深層次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優秀中國文化“走出去”。

第六章 公共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教育:
  (一)有周密的公共教育工作方案和針對不同觀眾群體的公共教育計劃。
  (二)與其他社會單位聯系或建立合作關系,積極舉辦不同形式的講座等活動,開展有針對性的公共教育活動,服務學校、企業、社區和農村等不同觀眾群體。
  (三)重點展覽項目和涉外展覽項目向公眾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的導覽講解服務,講解科學、準確、生動、有文采;有針對特殊觀眾群體的講解服務;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的現代化自助語音講解設備。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服務:
  (一)有“美術館之友”等群眾組織,章程明確,人員結構合理,定期開展相應活動。
  (二)有穩定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美術館志愿者隊伍,并結合本館特點和社會服務需求對志愿者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的志愿者平均每人每年為美術館或觀眾服務時間不少于60小時。
  (三)每年開放時間應不少于300天,日常免費、優惠開放制度和措施向社會公示。
  (四)交通便捷;館內外中、外文導覽標識清楚、美觀;館內外道路通暢,有無障礙通道,為特殊人群提供便捷服務。
  (五)免費為觀眾提供美術館介紹、展覽介紹、藏品介紹等中、外文有關資料;設有免費物品寄存處、特殊人群服務設施和設備、餐飲服務設施和紀念品、書籍銷售服務設施等;展廳內有觀眾休息設施;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合理,數量滿足需要,并與環境相協調;各種公共設施、設備中、外文標識清楚。
  (六)有專門網站,網頁制作精美,內容豐富,形式生動、活潑,支持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網頁更新及時;館內建立有多種形式的互動式或參與式的文化、教育服務設施,服務有特色、質量高。
  (七)文化產品開發體現本館特色,品種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內涵,產品銷售情況好。
  (八)能夠利用互聯網、觀眾留言本、觀眾調查表等方式,定期進行觀眾調查工作,征求觀眾意見或建議并及時反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文化部藝術司制定,報文化部批準后實施。本標準由文化部藝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評分細則表(略,詳情請登錄文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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