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行[200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旅游局:
將《旅游發展基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旅游發展基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旅游發展基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游發展基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以下簡稱旅游專項資金)的管理,適應新時期旅游產業發展需要,充分發揮旅游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2000]12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專項資金,是指旅游發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產業發展的項目補助資金。旅游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撥付。
第三條旅游專項資金的補助原則是“突出重點、重在導向、擇優補助、務求實效”,通過旅游專項資金及地方財政資金的導向性投入,引導促進各類社會資金的投入。
第二章 旅游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范圍、形式
第四條旅游專項資金重點用于補助中西部地區A級以上旅游景區(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完善的項目;補助以中西部為主的重點地區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和旅游新業態項目。
(一)旅游景區(點)基礎設施項目包括:景區周邊斷頭路通路工程,景區游步道、橋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區安全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完善項目。
(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包括:景區(點)廁所、停車場的建設和完善項目、城鎮通往景區的標識標牌、城鎮游客接待中心等項目。
(三)以中西部為主的重點地區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包括:“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游開發或旅游扶貧開發等項目。
(四)旅游新業態項目包括:陸上文化旅游開發保護示范項目;海島濱海旅游開發項目;郵輪游艇旅游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游基地項目;滑雪、溫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旅游新業態項目。
第五條 旅游專項資金補助分為旅游項目開發補助和貸款貼息補助兩種形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可根據項目類型、規模大小、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實際情況,申報以下兩種資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項目開發補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區A級以上旅游景區(點)旅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以及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補助。
(二)貸款貼息補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區A級以上旅游景區(點)旅游開發項目和旅游新業態開發項目的貸款貼息補助,項目業主為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堅持先有貸款,再安排貼息資金的原則,對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旅游開發項目貸款,經審核同意后適當給予貼息補助。貼息資金的貼補率不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利率,貼息期限原則上為1年,最多不超過2年。
第三章 旅游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撥款
第六條 旅游專項資金實行“兩下一上”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一下”。財政部研究確定旅游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規模后,會同國家旅游局向有關省財政、旅游主管部門下達年度旅游專項資金補助計劃。
(二)“一上”。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按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范圍、方式和“一下”計劃,編制旅游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和項目文本,聯合行文上報國家旅游局、財政部,由國家旅游局匯總審定后報財政部審核批復。
(三)“二下”。旅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項目確定后,由財政部向省級財政主管部門下達旅游專項資金補助預算,同時抄送國家旅游局和省級旅游主管部門。
第七條 項目申報內容
(一)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旅游和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向國家旅游局和財政部報送旅游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各一份。報告要對本省當年的旅游發展概況和支持重點做簡要分析;對旅游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對單個項目情況做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材料。每個申報項目除按所附《旅游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文本》格式填報相對應的項目資料表格外,還需要單獨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旅游項目所在地區旅游總體開發規劃文件;
2、旅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或省轄市發展與改革部門批準文件;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城市景區點);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6、貸款貼息項目應附銀行貸款合同和銀行貸款實際發生計息單及相關審貸法律文件;
以上第1-5款為所有申報項目的必備條件,第6款為特定項目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撥款。旅游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撥付省級財政主管部門,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及國庫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慮項目施工進度和用款計劃等實際情況,確保旅游專項資金能夠及時撥付到位。具體撥付辦法,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商省級旅游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項目調整。對已下達旅游專項資金補助預算的旅游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若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改變項目用途的,由省級旅游、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家旅游局(附更改項目申報材料),經國家旅游局商財政部批準后方可更改項目。
第四章 旅游專項資金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旅游專項資金及項目的管理實行中央、省分級負責制。財政、旅游部門根據職能定位,按照分工負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則,共同承擔旅游專項資金及項目的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中央部門責任
(一)財政部負責審核批復旅游專項資金預算。確定年度旅
游專項資金的預算規模,會同國家旅游局下達年度旅游專項資金補助計劃(即“一下”);審核批復各省旅游專項資金預算(即“二下”);督促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監督檢查旅游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進行處理。
(二)國家旅游局負責審核確定旅游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對各省上報的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初審、匯總,并負責報送財政部審核批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省級部門責任
(一)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旅游專項資金補助計劃,審核省級旅游主管部門確定的本省旅游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會同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聯合上報申請報告;及時將旅游專項資金撥付到位;監督檢查旅游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二)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研究確定旅游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匯總項目相關材料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聯合上報(即“一上”);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旅游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加強對旅游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對旅游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保證旅游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要對旅游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對資金到位不及時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項目單位,責成相關部門及時糾正;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如數追回資金,項目實施單位兩年內不得申請旅游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明顯的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旅游、財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國家旅游局確認后,予以表揚并獎勵。財政部批復各省下一年度旅游專項資金預算時,將按批復項目補助資金總額的5%下達此項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用于項目單位旅游項目開發補助支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旅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旅游發展規劃及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政策和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旅游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