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 17號),切實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在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F予發布,請按照執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以下簡稱人口核定登記),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和《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記。
第三條 人口核定登記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在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其職責暫由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代行,受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的委托,水利部負責承擔相應工作。
第五條 項目審批(核準)單位審批(核準)大中型水庫建設項目移民安置規劃時,應在批文中明確規劃基準年、規劃水平年的農村移民人數。
第六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遷人口(實際安置的農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記一次。
第七條 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等相關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數。
第八條 每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大中型水庫應納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數報送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報送材料包括審批(核準)文件、項目法人與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協議、移民安置年度計劃及實際搬遷安置人數、人口核定登記情況等。
第九條 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收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材料40個工作日內核定出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數,并將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匯總表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數,按照《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29號)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核定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核定登記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一條 各地人口核定登記要建檔立卡,建立統一的登記表。搬遷人口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與戶主的關系、所屬水庫名稱、搬遷時間等;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以村組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村組名稱、
扶持人數、民族構成、所屬水庫名稱、征地時間等。
第十二條 各地人口核定登記前,要將水庫移民安置情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移民戶核定登記表要經移民戶主簽章認可,移民村組核定登記表要經所在村組簽章認可。
第十三條 人口核定登記結果在上報前須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人口核定登記結果要以水庫為單元,按村(組)自下而上逐級匯總到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匯總成果應由村(組)、鄉、縣、市各級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并經項目法人和監督評估單位簽署意見后,逐級匯總報省級人民政府。對于跨省(區、市)水庫,相關省份按照上述程序分別逐級匯總上報人口核定登記結果。
第十五條 各級移民、水利、財政、監察、審計、稽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人口核定登記及資金撥付、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和監察。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在人口核定登記工作中弄虛作假,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后期扶持資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