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為切實落實黨中央關于“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資源政策,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大綱》(以下分別簡稱《編寫內容》和《審查大綱》),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采礦權申請時,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以下簡稱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保證開發利用方案編寫的規范化和審查工作的質量,嚴格把好資源利用的源頭關,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方案能夠遵循科學、合理、有效的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國民經濟建設發揮出最大的資源效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新建礦山申請采礦權時,申請人必須按《編寫內容》的要求編報開發利用方案,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必須按《審查大綱》的要求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并將其作為采礦權授予中必經的、重要的程序,納內采礦權審批的內部管理責任制中。開發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礦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設計之中,不應影響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開發利用方案的專門審查。
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是一項業務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強此項工作,審查工作可委托給有一定技術力量的機構或有設計資格的單位代為組織,由其聘請熟悉地礦行政管理、熟悉地礦法律法規和政策、有經驗的地質、采礦、選礦等方面專家承擔具體的審查論證工作。
三、承擔審查工作的機構對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書面審查意見(附:參加審查的專家名單,并由本人簽字)。審查意見經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審定。審查不合格或經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開發利用方案,登記管理機關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
四、受聘審查的機構未按審查大綱內容進行審查的,應由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重審或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復審。有三次以上重審或復審記錄的機構,不應再承擔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工作。各級地礦主管部門對在審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賄受賄的專家和機構,一經發現即取消審查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
一、概述
(一)礦區位置、隸屬關系和企業性質。如為改擴建礦山,應說明礦山現狀、特點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編制依據
1、簡述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及與有關方面對項目的意向性協議情況。
2、列出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所依據的主要基礎性資料的名稱。如經儲量管理部門認定的礦區地質勘探報告、選礦試驗報告、加工利用試驗報告、工程地質初評資料、礦區水文資料和供水資料等。對改、擴建礦山應有生產實際資料,如礦山總平面現狀圖、礦床開拓系統圖、采場現狀圖和主要采選設備清單等。
二、礦產品需求現狀和預測
(一)該礦產在國內外需求情況和市場供應情況
1、礦產品現狀及加工利用趨向。
2、國內外近、遠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銷向預測。
(二)產品價格分析
1、國內外礦產品價格現狀。
2、礦產品價格穩定性及變化趨勢。
三、礦產資源概況
(一)礦區總體概況
1、礦區總體規劃情況。
2、礦區礦產資源概況。
3、該設計與礦區總體開發的關系。
(二)該設計項目的資源概況
1、礦床地質及構造特征。
2、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及水文地質條件。
3、設計利用礦產資源儲量。
4、對地質勘探報告的評述。
四、主要建設方案的確定
(一)開采方案
1、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
——可能的建設規模(兩個以上方案比較);
——推薦規模方案的簡要論證;
——可供選擇的產品方案;
——推薦產品方案簡要論證。
2、確定開采儲量
——采礦權人在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的礦區范圍內,根據礦床賦存條件、勘探程度,并考慮產品方案及建設規模的要求,結合礦石品位變化,對開采品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開采礦體的最低品位,在此基礎上,圈定礦體,并確定開采對象。有共、伴生礦產的,必須體現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原則。
3、礦床的開采方式。
——根據礦體賦存情況及開采技術條件等因素,對礦床的開采方式進行分析研究。對于采用露天開采或地下開采優勢不明顯的礦床,應進行開采方式的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最佳方案。當采用露天和地下聯合開采時,應確定二者的合理分布界線及闡明其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互相關系。
4、開拓運輸方案及廠址選擇。
——根據地形、礦床賦存條件、備選廠址工程地質條件及環保要求,對各種可供比較選擇的開拓運輸系統及廠址配套方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推薦方案。
(二)防治水方案
當礦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徑流大量滲漏時,需采取地下和地表的防治水措施,以確保安全生產,應進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綜合比較,并提出推薦方案。
五、礦床開采
(一)露天開采
1、露天開采境界:闡明圈定露天開采境界的原則、方法及所采用的經濟合理剝采比。
2、確定露天采場最終邊坡要素。
3、工作面階段回采率。
4、圈定露天開采境界,應進行不同境界方案比較,確定最優境界。
(二)地下開采
1、確定礦區開采總順序并闡明首采地段選擇的原則和依據。
2、推薦的生產能力及能力驗證。
3、利用遠景儲量擴大生產能力或延長礦山生產年限的可能性。
4、開采崩落范圍的確定。
5、簡述開采技術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對采礦方法選擇的影響。
6、采礦方法選擇和比較,論證推薦采礦方法對資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
7、礦塊的結構參數及礦井、采區、礦塊(工作面)的采礦回采率。
六、選礦及尾礦設施
(一)選礦方案
1、選礦試驗研究及評價。
——選礦試驗研究主要成果,并對其作出技術經濟評價,指出存在問題及今后工作意見;
——大、中型礦山應進行工業或半工業實驗結果,應有加工評價試驗結論。
2、根據選礦試驗研究結果及評價資料提出推薦的選礦方案。
3、對難選礦種,根據已掌握的技術確定是否需建中間試驗廠。并提出擬建規模、工藝流程和主要設備選擇。
(二)尾礦設施
1、初步確定尾礦量并簡述尾礦品位及其他特性。對于目前因技術或市場原因暫不能利用的礦產,應有保護的措施。
2、尾礦庫址選擇(應具有壩址選擇階段的工程地質資料)。
3、尾礦綜合利用設想。
4、尾礦水的處理利用。
七、環境保護
(一)礦山地質環境報告
1、對采礦引起的地質災害,如崩塌、滑波、泥石流、尾礦垮壩等應做出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監測預防措施。
2、對采礦引起的區域地質條件做出影響評價。
3、露天開采,應作邊坡穩定性評價;坑采的,應作采空塌陷范圍預測;
4、礦山閉坑時對造成的地質災害提出處理措施。
(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和土地復墾方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寫相應的內容。
八、開發方案簡要結論
(一)設計利用礦產資源儲量和根據礦床規模確定的設計生產規模及礦山服務年限
(二)產品方案
(三)廠址及開拓運輸方案
(四)采、選工藝方案
(五)綜合回收、綜合利用方案
(六)對工程項目扼要綜合評價
(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附表: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表
九、附圖
1、開拓系統縱投影圖。
2、帶有礦區范圍、崩落范圍的地形地質圖。
3、礦區總平面圖。
4、露天采礦最終境界圖。
5、采礦方法標準圖。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審查大綱
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批準的礦區范圍,申請取得采礦許可證時,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報送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方案編寫的資格審查
開采下列礦山、礦區和礦種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由具有國家批準礦山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編寫:
1、開采海域礦產資源;
2、外商投資礦山企業;
3、開采能源和金屬礦產;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礦山。
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的開發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編寫。
二、開采儲量確定的合理性的審查
設計所依據的地質資料必須由具有資格的地勘單位提供,并依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進行認定,滿足相應的設計要求。在經濟合理和技術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貧富兼采、綜合回收為原則,確定合理的經濟開采品位,并以此圈定礦體(礦床)。確定的工業指標應充分考慮礦產品市場等方面的要求。對于目前暫不宜開采的貧礦,應制定“采富保貧”的技術措施和后續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進行的開采活動。
三、礦山建設規模的審查
在儲量有保障、適合大規模開采的礦區,必須實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方針,避免大礦小開、整礦零開。依據開采技術條件、市場需求等因素,在總體規劃之后,可采取分期建設、滾動發展,逐步擴大生產規模的方式,使企業(礦區)持續、穩定地發展生產。
礦山設計服務年限參考礦山設計規范。
四、開采方案的審查
開采方案應遵循“安全、高效、經濟和充分利用資源”的原則來確定。做到貧富兼采、采剝(掘)并舉、剝離(掘進)先行。采礦回采率、礦石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等技術指標應比照國內同類礦山的平均先進水平。在經濟合理的情況下,首先考慮采取先進的開采技術。
采礦方式依據礦體賦存狀況和地質地形條件,通過計算和論證確定。
確定開拓系統要有利于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回收。盡量不留或少留永久性礦柱,提升運輸系統應減少運輸過程中礦石的損失、貧化。礦山的開拓系統也需通過方案比較確定。
采礦方法依據地質條件和開采技術,考慮采掘工程量、回采效率、出礦品位和資源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標,通過方案比較,確定適宜的采礦方法。
五、選礦加工方案的審查
依據礦石的性質、構造、結構等特點,經過充分的選礦試驗工作和方案比較,選定合理的選礦方法、工藝條件和先進的產品技術指標。入選的原礦中含其他具利用價值的共、伴生礦產時,應進行充分的綜合回收、綜合利用試驗研究工作,進行方案論證,確定合理的分選回收流程。對目前暫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要提出可行的保護性處理措施。
設計的選礦工藝流程,應采用先進技術和高效裝備,精礦品位、產率指標得到保障,尾礦品位有效控制,選礦加工的總體水平達到優質、高產、低消耗的要求。
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等方案的審查
重點審查廢石場的建設、礦井水的排放、選礦廠粉塵處理、廢水處理和循環利用、尾礦壩的建設、尾礦水排放的方式和影響、土地(草原、林地)復墾利用以及其他有關項目。
礦山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程序上報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礦山的開發利用方案中,應有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并按規定已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對礦山開采可能引起的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以及對土地資源的破壞應采取預防措施。
七、礦山安全的審查
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