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加強海域使用管理,依照該法有關規定,明確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項目用海的審批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項目用海審批權限
《海域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項目用海由國務院審批:填海5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圍海1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7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國務院審批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權限,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則規定:
(一)填海(圍海造地)5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用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審批權不得下放。
(二)圍海10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用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級審批,分級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項目種類、用海面積規定。
(三)70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項目用海,主要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嚴格項目用海的審批管理
審批項目用海,必須以海洋功能區劃為依據,以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嚴格控制填海和圍海項目、保障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為原則。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據《海域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和修訂要經過科學論證,切實可行。經審批的海洋功能區劃必須嚴格執行,修改已批準的海洋功能區劃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不得批準項目用海。
要嚴格按照規定和審批權限審批項目用海,不得越權審批或者化整為零、分散審批。要提高辦事效率、完善用海審批手續,項目用海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工作日。
三、做好海域使用權登記與證書頒發工作
《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人享有特定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印制和編號。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由國家海洋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由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負責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機關,要在海域使用權登記后1個月內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頒發或換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四、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監督檢查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強化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監督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中國海監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整頓和規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對《海域法》實施后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無權批準、越權批準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區劃批準使用海域,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行為的,要嚴格按照《海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要依照《海域法》和本通知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修)訂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確保項目用海審批權得到合法、有效地行使,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有序、協調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