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測法發〔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規范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行為,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衛星導航定位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中央有關要求,我局組織制定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2016年4月9日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衛星導航定位事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本辦法所稱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獲取觀測數據,并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時傳送至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確保地理信息安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范和保密規定,避免重復建設。
第五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應當堅持保障安全、分級備案、信息共享、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二章 備案程序和要求
第六條 國務院相關部門、中央單位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應當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其他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應當向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是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的義務人。
第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實行全國聯網備案。備案信息涉密的除外。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設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方便備案人及時提交備案信息。
第九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的程序以及備案表格、填寫范例等材料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網站公示。
第十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備案人”)應當在開工建設30日前,通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備案人應當認真填寫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表(見附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運營維護單位的主要情況,以及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數量、布點位置、主要用途、覆蓋范圍、數據傳輸方式、數據安全保護措施、軟硬件設備性能指標、是否經審批向境外開放等內容。
備案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規范完整的備案表,并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提交備案后,備案內容有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7日內向備案機關重新提交備案,相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開工建設時間順延。
第十二條 備案人提交的備案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補齊相關信息。備案人應當在備案機關告知之日起7日內提交補充備案信息。
第十三條 備案人提交的備案信息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提供備案號,并出具加蓋印章的備案文件。
第十四條 備案人應當嚴格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確保地理信息安全,并積極配合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前10日內,將本地區上一季度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匯總后通報軍隊測繪導航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財政投資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建設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布,避免重復建設,促進充分利用。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備案人的負擔。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期間,及時對建設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范及保密規定,對備案人做好說明和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履行備案手續、是否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是否落實相關安全保密措施等內容,并可以委托專業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采取書面審查、隨機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反饋備案人。
第二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停止建設活動,并要求備案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未按備案信息進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停止建設活動,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備案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建設或者已經完成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信息備案表(略)
2.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點信息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