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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

時間 : 2019-06-24 22:03:43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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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規〔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等油氣企業:

  地質資料是人類探索地球的認識積累和客觀記載,對于合理利用保護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推動地質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有關規定,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地質資料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現就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匯交

  (一)匯交人義務。

  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國務院令第349號的規定,履行匯交義務。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匯交人對匯交的存檔文件、源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成果地質資料按國務院令第349號規定的匯交范圍匯交。其中,非油氣類礦產應匯交礦產勘查和礦山開發勘探及關閉礦井地質資料,包括各類礦產勘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各類礦山生產勘探報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應匯交資源評價、地質勘查以及開發階段的地質資料,包括各類物探、化探成果報告,參數井、區域探井、發現井、評價井、開發井的完井地質成果報告和試油(氣)成果報告,各類綜合地質報告,各類儲量報告(包括探明、復算、核算儲量報告)。

  原始地質資料按本通知的細目(見附件1)與成果地質資料一并匯交。

  (二)匯交渠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中,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類和海洋類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受國土資源部委托的全國地質資料館(以下簡稱全國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國館匯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單位匯交。

  其他地質資料中,有明確工作范圍的,由匯交人向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受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其中跨省(區、市)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向工作范圍較大的省(區、市)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由接收資料的省級館藏機構將資料轉送其他有關省級館藏機構。無明確工作范圍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中央財政出資的向全國館匯交,其他出資的向出資人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從事地質工作取得的地質資料,在符合工作區所在國家規定條件下,中央財政出資的由匯交人向全國館匯交;地方財政出資的向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

  (三)匯交程序。

  1.資料報送。

  匯交人應匯交符合地質工作相關專業規范和標準的紙質地質資料,并按照《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見附件2)匯交地質資料電子文檔,并向負責接收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提交《地質資料匯交報送單》(見附件3)、《地質資料匯交匯總表》(見附件4)和《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見附件5)

  2.接收驗收。

  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自收到地質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地質資料的紙質和電子文檔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在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上確認,并納入地質資料匯交匯總表等相關信息;驗收不合格的,通過監管平臺發放《地質資料補充、修改通知書》(見附件6),一次性告知匯交人應補充修改的內容。匯交人應在收到《地質資料補充、修改通知書》60日內,完成地質資料補充修改工作并重新匯交。

  3.匯交憑證發放。

  匯交人按規定完成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后,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應通過監管平臺發放《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見附件7)

  (四)匯交期限。

  1.匯交時限。

  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對不按期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的,通過監管平臺公開,并依法催繳和處罰。

  2.延期匯交。

  因不可抗力,匯交人無法按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報送《延期匯交地質資料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單》(見附件8)。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收到《延期匯交地質資料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單》后,應通過監管平臺及時更新地質資料匯交期限,并根據新的匯交期限監督匯交人依法匯交地質資料。

  3.逾期匯交。

  對未按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臺發放《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見附件9),責令匯交人在60工作日內完成匯交。對經責令仍拒不匯交的,以及匯交人不按《地質資料補充、修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完成補充修改的,均視為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依照國務院令第349號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管護

  (一)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建設。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館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地方預算。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按照《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分級意見》(見附件10)的分類標準,改善辦公、庫房、數據存儲和服務條件,加強館藏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推進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建設。

  (二)地質資料保管。

  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要做好地質資料安全保管和相應的電子文件管理工作。開展紙質地質資料模糊破損修復及數據集成整理和更新維護工作,定期對數據進行檢查、遷移和修復,建立健全數據備份機制,保證數據長期有效可用。

  國土資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以及海洋等原始地質資料,由受委托保管機構按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國館負責保管。

  有關單位應按照《油氣勘探與開發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要求》(見附件11)的規定,做好油氣地質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三)地質資料保護。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予以保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獲準延續、保留的,監管平臺將保護期限自動延續。

  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需要保護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在匯交地質資料時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提交《地質資料保護備案表》(附件12),自辦理備案手續之日起計算,保護期不得超過5年:

  1.社會資金參與中央和地方財政開展礦產勘查,且雙方合同明確規定需要保護地質資料的;

  2.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縮小勘查區塊或采礦范圍,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前匯交,且難以分割區域性地質資料(如物探、化探地質資料)的。

  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自收到《地質資料保護備案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監管平臺注明地質資料保護期限,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地質資料予以保護。

  (四)匯交信息更新。

  全國館負責每半年更新部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項目和中央財政下達國土資源系統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信息(見附件13),部信息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等相關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向全國館提供相關項目信息;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向其省級館藏機構提供本地區探礦權、采礦權項目信息,以及地方財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資的地質工作項目信息。

  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每年定期對到期未匯交地質資料的礦業權及地質工作項目信息進行更新和核實。全國館負責監管平臺的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對于匯交人放棄或終止礦業權等原因無法形成地質資料的項目,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在監管平臺上撤消該礦業權項目應匯交的信息;對于項目合并、中止等原因無法形成地質資料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由匯交人提出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認后,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在監管平臺上撤消該項目應匯交的信息。

  (五)網絡共享平臺建設。

  根據資料涉密情況和敏感程度,分別依托國土資源電子政務網和公共網絡,建立統一的、安全穩定的地質資料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之間資料實體數據與管理信息在線共享,積極探索地質資料實體數據在線匯交,為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提供支撐。

  三、服務 

  (一)服務內容和方式。

  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對外公開地質資料案卷級和文件級目錄信息,并向社會提供地質報告全文及其附圖、附表等資料服務。

  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要按照國家大數據發展戰略和“互聯網+”行動計劃要求,創新服務方式,形成日常服務與應急服務、專題服務與定制服務、網絡服務與到館服務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模式。對于到館借閱復制涉密地質資料的,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要求提供服務;對于到館借閱復制非涉密地質資料的,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根據借閱復制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地質資料。對符合借閱復制涉密或非涉密地質資料要求的,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向社會公開地質資料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二)保護期內資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因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可憑本機關出具的證明直接到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無償查閱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其他單位及個人需要查閱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應征得匯交人同意。

  四、監督

  (一)匯交信息公開。

  全國館和省級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提供資料驗收、補充修改、憑證發放、資料延期及保護等信息查詢服務,做到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業務公開透明。同時通過監管平臺向社會公開項目名稱、匯交人、匯交時間及匯交資料名稱等信息,強化社會監督。

  (二)違法信息管理。

  未按時匯交地質資料,逾期超過60個工作日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將匯交人列入地質資料匯交異常名錄,并通過監管平臺向社會公開,公開60個工作日仍未匯交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匯交人下發《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責令限期匯交。經責令限期匯交后逾期不匯交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核實逾期匯交情況后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向社會公開。公開60個工作日仍未匯交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將匯交人列入地質資料匯交違法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匯交人完成地質資料匯交后,相關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地質資料匯交異常名錄或違法名單

  地質資料匯交異常名錄和違法名單的公開內容,應當包括匯交人名稱、勘查項目或礦山名稱、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登記號、列入及移出日期和作出決定的機構名稱等。

  匯交人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違法名單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將匯交人列入異常名錄或違法名單存在錯誤的,應自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匯交人認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通知有效期為8年。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7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5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保護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53號)、《關于做好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地質資料和海洋地質資料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53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區塊范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51號)、《關于報送地質資料及管理信息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714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有關工作的函》(國土資廳函〔20111079號)、《關于<無證勘查地質資料利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5624號)、《關于非保護期內國家出資勘查開發形成的地質資料利用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634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地質資料與礦產有關信息社會化服務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8588號)、《關于印發<加強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15號)、《關于建立健全地質資料網絡服務體系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98號)、《關于印發〈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10號)、《關于印發〈油氣勘探與開發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66號)、《關于印發〈油氣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制作匯交細則〉和〈油氣成果地質資料計算機著錄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7號)同時廢止。

20171月18日

附件:

1.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略)

2.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略)

3.地質資料匯交報送單(略)

4.地質資料匯交匯總表(表一、表二、表三)(略)

5.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略)

6.地質資料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略)

7.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略)

8.延期匯交地質資料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單(略)

9.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略)

10.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分級標準(略)

11.油氣勘探與開發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要求(略)

12.地質資料保護備案表(略)

13.探(采)礦權和地質工作項目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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