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通告〔2017〕4號
經國務院同意,農業部于2010年頒布實施了珠江禁漁期制度。禁漁期制度的實施,在養護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珠江流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生態優先”發展戰略,更好地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推動漁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我部決定對現行珠江禁漁期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同時對閩江、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管理作出相應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區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珠江源以下至廣東省珠江口(上川島—北尖島聯線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網及重要獨立入海河流。珠江干流包括南盤江、紅水河、黔江、潯江和西江;支流包括東江、北江及西江水系的北盤江、柳江、融江、郁江、左江、右江、邕江、濛江、桂江、漓江、北流河、羅定江和新興江等;珠三角河網包括流溪河、潭江等;通江湖泊包括撫仙湖、星云湖、異龍湖、杞麓湖和陽宗海等;重要獨立入海河流包括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的韓江、北侖河、茅嶺江、欽江、南流江、榕江、漠陽江、鑒江、九洲江的干流江(河)段。福建閩江及海南省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的干流江(河)段。各省(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其他相關河流、湖泊納入禁漁范圍。
二、禁漁期
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各省(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執行統一禁漁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延長禁漁時間和擴大禁漁范圍。
三、禁止類型
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需要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聯合相關部門在轄區水域內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動員,強化執法管理,保障漁民生活,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
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農業部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