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 教育部 2010年7月22日 新出聯〔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教育廳(教委):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中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逐步深入,境內機構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辦理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的情況逐漸增多,這對促進中外文化交流,提高我國科研能力和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一些境內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捐贈的境外出版物;一些境內圖書館、研究所不遵守相關法規規定,擅自接受境外駐華機構捐贈的境外出版物。除程序不合規范外,這些境外出版物還有不少存在內容問題:有的故意歪曲歷史,混淆是非;有的編造謊言,挑撥我民族關系;還有的打著學術研究旗號,恣意攻擊我社會制度等。以上情況如不及時制止,將嚴重危害我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
為進一步加強境內機構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規范受贈境外出版物的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內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類數字出版物的數據庫等)用于收藏和閱讀參考,須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由受贈單位在受贈前將有關受贈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審核,由各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二、受贈機構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捐贈境外出版物,應委托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具有出版物經營權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辦理受贈境外出版物進口業務。
三、辦理受贈境外出版物審批手續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的請示;
(二)受贈單位的申請報告。應載明受贈目的和使用方法,受贈時間和地點,受贈境外出版物目錄(擺闊出版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和金額),境外贈送機構或個人的情況,有無代理受贈出版物的轉送業務,進口海關等內容。
(三)由出版物進口單位出具的受贈境外出版物內容審查報告。
四、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的出版物不得用于復制、銷售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五、受贈境外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負責對擬進口的受贈境外出版物及已進口的受贈境外出版物進行內容審查,發現其中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或受贈機構收到受贈境外出版物后,在清理和使用時發現其中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均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和新聞出版署,并將含有禁止內容的受贈境外出版物全部移交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封存,經認定后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監督銷毀。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會同當地教育廳(常委)對轄區內各機構單位,尤其是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各級各類圖書館等,接受境外單位和個人捐贈境外出版物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凡未按《出版管理條例》規定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擅自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捐贈的境外出版物的,受贈單位應立即就地封存,并及時向當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報告,由省局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報新聞出版總署。
七、總署將聯合教育部門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對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違規進口行為進行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