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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和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考評標準的通知

時間 : 2019-06-26 23:02:23 來源 : 清遠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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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雙擁工作領導小組:

  現將新修訂的《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和《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考評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6月15日

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新形勢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進一步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指示精神,推動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是雙擁優良傳統的繼承與發展,是做好雙擁工作的重要載體,是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雙擁模范城(縣)是雙擁工作成績突出,具有榜樣和示范作用,并經過規范的推薦評選程序命名的先進典型,是所命名城(縣)黨委、政府、駐軍領導機關和全體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

  第四條  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著眼于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把擁軍優屬與擁政愛民結合起來,把發展社會生產力與提高部隊戰斗力結合起來,把服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與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結合起來,促進雙擁工作整體水平提高,不斷密切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軍政軍民關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提供堅強保證。

  第五條  雙擁模范城(縣)分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

  第六條  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命名范圍:省(自治區)轄市、自治州、盟(不含所轄縣和市)和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直轄市轄區(縣)。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的命名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七條  命名雙擁模范城(縣)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控制數量,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全國雙擁模范城(縣)數量控制在納入考核評選城(縣)總數的15%以內。各省(自治區)推薦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縣級行政區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推薦總數的40%。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的命名數量、省(自治區)轄市(自治州、盟)和縣級行政區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九條  對在雙擁模范城(縣)創建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從實際出發制定。

第二章  雙擁模范城(縣)的標準

  第十條  雙擁模范城(縣)的基本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地方黨委、政府和駐軍領導機關把雙擁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隊建設的總體規劃,納入黨政軍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有明確的任務目標、具體的實施計劃、完善的保障措施。堅持黨委議軍會議、軍政座談會議、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雙擁聯席會議等制度,雙擁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健全,成員單位職能作用發揮明顯,雙擁辦實行軍地合署辦公,有專職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組織、協調和指導雙擁工作有力。

  (二)宣傳教育廣泛深入。把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和以愛國擁軍、愛民奉獻為主要內容的雙擁宣傳,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及部隊教育規劃,列入地方黨委、政府及組織、宣傳、教育、文化等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總結。有適應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設施,教育對象、時間、內容落實,形式、方法多樣。雙擁文化產品創作和推廣成果豐碩,群眾性雙擁文化活動經常活躍,軍愛民、民擁軍、軍民團結一家親的社會氛圍濃厚。

  (三)軍民融合有效推進。軍地各級軍民融合發展的意識強,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制度機制健全。軍地科技成果、人才、資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廣泛深入,經濟社會發展對部隊建設的支持作用和部隊建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拉動作用明顯。城鄉基礎設施兼顧國防需求充分,支持部隊住房、醫療、裝備維修等保障社會化富有成效。

  (四)擁軍工作扎實有效。大力支持部隊建設改革和軍事斗爭準備,配合和保障部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研試驗、海洋維權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成效明顯。深入推進科技、教育、文化、法律、醫療等擁軍,動員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等開展社會化擁軍活動,協助部隊加強新型作戰力量建設,培養新型軍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積極支援重點軍事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完好。軍供站建設成效顯著,應急保障能力強。

  (五)擁政愛民成果顯著。利用軍隊資源和優勢,積極參加和支援西部大開發等區域發展、地方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做好扶貧幫困、助學興教、醫療扶持等工作。奮勇參加搶險救災,全力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協助地方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防范打擊各種敵對勢力滲透破壞、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充分發揮戰斗隊工作隊生產隊作用,扎實做好宣傳教育團結影響群眾的工作,增進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

  (六)政策法規落到實處。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防建設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并根據形勢發展,不斷完善配套地方法規政策。轉業復員干部、退役士兵、軍休人員、殘疾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接收安置,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軍休人員服務管理、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等政策得到落實;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征兵任務按時完成,兵員數量質量得到保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醫療、住房等保障落實到位,并保證其生活水平與當地群眾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現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及其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優待;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顯。軍隊模范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定期開展擁政愛民教育和群眾紀律檢查,樹立人民軍隊的良好形象。

  (七)雙擁活動堅持經常。開展雙擁活動以基層為重點,注重落實,講求實效。年度有計劃,節日有安排,平時有活動。各項活動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參與廣泛,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點。健全各項制度,定期檢查總結,推進雙擁活動經常化、制度化。

  (八)軍民共建富有成效。圍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軍民共學科學理論、共樹文明新風、共育優秀人才、共辦文化活動。深入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軍人道德規范》,提高軍民道德素質和文明素質。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活動,在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軍警民聯防聯治活動開展經常,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九)軍政軍民關系融洽。地方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愛護軍隊,尊重軍人,關心部隊建設。部隊尊重地方黨委、政府,熱愛人民,支持地方工作。軍政軍民互相關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軍地利益關系得到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報和推薦全國雙擁模范城(縣):

  (一)發生重大軍民糾紛,在國家和省級雙擁機構、公安部門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雙擁辦無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務沒有完成的;

  (四)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務沒有完成的,或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傷病殘退役軍人年度安置任務沒有完成的;

  (六)因其他擁軍優撫安置政策規定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二條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第十條的規定,提出每屆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評選命名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  命名權限與程序

  第十三條  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以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名義命名。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命名。

  第十四條  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由省(自治區)轄市(地區、自治州、盟)、直管縣和直轄市轄區(縣)黨委、政府、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推薦(自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批準,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  省級雙擁模范城(縣)四年命名一次,命名前須報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后實施。除特殊情況外,應舉行命名大會。具體命名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六條  全國雙擁模范城(縣)四年命名一次,命名前須報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后實施,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擇優推薦。被推薦城(縣)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和每屆命名的具體要求,并獲得省級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要嚴格標準,聽取當地軍地雙方反映,征求所在大軍區意見,并將推薦名單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研究同意后,書面向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

  第十八條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命名的城(縣)進行抽查考核,提出初選意見,將初選名單在中央主要新聞媒體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辦公會審議,提交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批準后,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發布命名決定,并舉行命名大會。

  第十九條  對被命名的雙擁模范城(縣),授予獎匾,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條  雙擁模范城(縣)應以命名為新起點,堅持鞏固提高、創新發展,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取得新成績。

  第二十一條  全國雙擁模范城(縣)應將年度雙擁工作總結和下年度雙擁工作計劃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轄區內的全國雙擁模范城(縣)進行檢查考評,將檢查考評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并送其所在大軍區,作為下一屆評選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兩年對全國雙擁模范城(縣)進行抽檢,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通報抽檢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雙擁模范城(縣)的工作出現問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給予糾正,并責令限期整改,有關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命名權限撤銷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

  (一)發生重大軍民糾紛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嚴重損害軍政軍民關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因擁軍優撫安置政策不落實導致大規模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在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抽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檢查考評中,綜合評定成績差的;

  (四)出現其他嚴重問題,不具有雙擁模范城(縣)先進性的。

  第二十六條  撤銷全國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聽取該城(縣)的申辯意見,征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和大軍區的意見,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作出撤銷決定。撤銷省級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聽取該城(縣)的申辯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作出撤銷決定,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撤銷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后,應收回獎匾和榮譽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撤銷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的,取消其下一屆參加雙擁模范城(縣)評比資格。經過認真整改,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以后的雙擁模范城(縣)評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公布的《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考評標準

  考  評

  項  目

  序號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評 分 標 準

  考評

  得分

  一、

  組

  織

  領

  導

  堅

  強

  有

  力

  (9)

  1

  雙擁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黨政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核;年度政府工作報告、軍分區(警備區)或人武部黨委工作報告有雙擁工作內容。

  2

  每落實一項得0.5分。


  2

  黨委議軍會議、軍政座談會議、雙擁聯席會議制度落實;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黨政軍主要領導帶頭參加雙擁活動。

  2

  每落實一項會議制度得0.3分;領導帶頭參加活動的得0.8分。


  3

  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明確,設有相對固定的聯絡員,積極參加和開展雙擁活動,有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每年在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上進行工作述職(或書面述職)。

  1.5

  每落實一項得0.3分。


  4

  地級以上市雙擁辦有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軍地合署辦公;縣級雙擁辦有相對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員和部隊人員參與工作;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單位有人負責雙擁工作;雙擁辦工作制度健全,檔案資料齊全。

  2

  每落實一項得0.5分。


  5

  支持部隊建設、走訪慰問部隊、重點優撫對象等雙擁工作經費及雙擁辦辦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經費保障滿足雙擁工作需要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

  1.5

  列入財政預算且有經費下撥憑證的得0.5分;經費滿足工作需要且逐步增加的得1分。


  二、

  宣

  傳

  教

  育

  廣

  泛

  深

  入

  (7)

  6

  國防教育和雙擁宣傳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部隊教育規劃,列入地方黨委、政府及組織、宣傳、教育、文化等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并落實。

  1

  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及部隊教育規劃并落實的得0.5分;列入各相關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并落實的得0.5分。


  7

  有國防和雙擁教育陣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組織開展1次以上教育活動。

  1

  有教育陣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集中組織活動的得0.5分。


  8

  當地主要媒體開辟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專欄;城區主要公共場所有永久性雙擁標志或宣傳牌;運用手機報、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定期發布國防教育和雙擁宣傳用語;利用閱報欄、宣傳櫥窗、電子屏幕等公共設施進行教育宣傳。

  1

  每落實一項得0.25分。


  9

  軍烈屬家庭掛光榮牌;官兵立功受獎喜報及時送達并予以宣揚。

  1

  掛光榮牌的得0.5分;喜報及時送達并予以宣揚的得0.5分。


  10

  編印工作刊物、開辦雙擁網站或網頁,交流雙擁工作經驗做法、反映雙擁工作動態等。

  1

  有工作刊物的得0.5分;有網站或網頁的得0.5分。


  11

  雙擁文化產品創作推廣富有成效,群眾性雙擁文化活動經常活躍。

  1

  推出新的雙擁文藝作品的得0.5分;經常開展群眾性雙擁文化活動的得0.5分。


  12

  重視培養和宣揚雙擁先進典型。

  1

  先進典型在中央媒體集中宣傳的得1分;在省級媒體集中宣傳的得0.5分;在本級媒體集中宣傳的得0.25分。


   三、

  軍

  民

  融

  合

  有

  效

  推

  進

  (8)

  13

  廣泛宣傳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重大戰略思想,軍地各級軍民融合發展意識普遍增強。

  1

  有宣傳教育計劃并落實的得1分。


  14

  結合實際制定軍民融合發展規劃措施,有條件的設立軍民融合發展項目。

  1

  有規劃措施的得0.5分;有融合發展項目的得0.5分。


  15

  建立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制度機制等相關保障措施。

  1

  有制度機制的得0.5分;有其他保障措施的得0.5分。


  16

  積極推動軍地科技成果、人才、資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

  1

  有軍地科研合作項目、科技轉化成果、共育人才成效、信息共享機制的各得0.25分。


  17

  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兼顧國防和軍事需求。

  2

  交通設施滿足軍事運輸需要、通信設施軍地兼容發展、人防設施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水電氣暖設施軍地同步規劃建設的各得0.5分。


  18

  支持部隊住房、醫療、裝備維修等保障社會化。

  1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住房納入地方保障性住房范疇并優先優惠解決、有地方優質定點醫院為駐軍部隊服務、部隊裝備維修需要的專業力量充足、戰備物資實現軍地聯儲聯用的各得0.25分。


  19

  充分發揮部隊裝備、設施、場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設發展。

  1

  利用部隊裝備、設施、場地等為地方建設提供服務的得1分。(消防車供水)


  四、

  擁

  軍

  工

  作

  扎

  實

  有

  效

  (15)

  20

  積極支持部隊完成戰備執勤、訓練演習、科研試驗、海洋維權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有計劃、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計劃措施和服務保障機構的得0.5分;及時解決部隊執行任務需求的得1.5分;訓練演習群眾損失得到妥善解決的得1分。


  21

  深入推進科技、教育、文化、法律、醫療等擁軍,支持部隊加強新型作戰力量建設、培養新型軍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法律、醫療等擁軍活動計劃并落實的得1分;部隊建設土地、資金、優惠政策等需求得到及時解決的得1分。


  22

  支持重點軍事工程建設,在規劃審批、土地征用、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

  2

  制定優先優惠政策并落實的得2分。


  23

  積極配合部隊進行體制編制、政策制度等調整改革。

  2

  妥善安置部隊精簡的人員、積極支持部隊部署調整、及時完善與部隊政策制度改革相適應的法規政策、配合部隊搞好營院營產營具等管理的各得0.5分。


  24

  全力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處理涉軍案件和問題。

  2

  有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政策規定的得0.5分;建立涉軍維權領導和工作機構及運行機制的得0.5分;無涉軍案件或涉軍案件和問題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的得1分。


  25

  軍供站編制、人員、車輛、經費按規定落實,設施、設備完善,保障能力強,為過往部隊提供優質服務。

  1

  軍供站編制、人員、車輛、經費落實的得0.25分;設施、設備完善的得0.25分;過往部隊對其所提供服務滿意的得0.5分。


  26

  車站、碼頭、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設有殘疾退役軍人、烈屬和現役軍人等優先優惠服務標志,積極主動提供服務。

  1

  設有優先優惠服務標志的得0.5分;優先優惠服務工作落實的得0.5分。


  27

  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收費交通站點,免收軍車通行費用;各類公共收費停車場所設有軍車免費停放標志。

  1

  免收軍車通行費用的得0.5分;有軍車免費停放標志的得0.5分。


  28

  建立各種社會擁軍組織,社會化擁軍活動開展經常。

  1

  建立社會擁軍組織的得0.5分;經常開展擁軍活動的得0.5分。


  五、

  擁

  政

  愛

  民

  成

  果

  顯

  著

  (15)

  29

  駐軍部隊每年年初有擁政愛民工作計劃,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

  0.5

  達到要求的得0.5分。


  30

  勇于承擔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預案健全,準備充分,完成任務圓滿。

  2

  有預案的得0.5分;圓滿完成任務的得1.5分。


  31

  開展扶貧幫困,積極參加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行動和駐地新農村建設或城市社區建設,有扶貧聯系點和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援建點,援建有項目、有成效。

  2

  有扶貧聯系點和援建點的得1分;援建計劃、項目落實的得1分。


  32

  開展助學興教,幫助中小學改善辦學條件,支持開展德育美育體育等特色教育,組織團以上領導干部與貧困學生結對助學。

  1.5

  援建貧困學校的得0.5分;支持開展特色教育的得0.5分;開展結對助學的得0.5分。


  33

  開展醫療扶持,團以上單位醫院(門診部)積極為駐地群眾開展醫療服務活動。

  1.5

  為貧困群眾義診,經常送醫送藥的得1分;幫助駐地醫療單位改善醫療條件的得0.5分。


  34

  積極參加為災區和貧困地區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

  1

  為駐地受災和貧困群眾定期開展送溫暖活動的得0.5分;積極參加軍地統一組織的捐贈活動的得0.5分。


  35

  參加駐地生態文明建設,在植樹造林、環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顯。

  1

  參加駐地植樹造林、環境整治成績突出的得0.5分;軍用土地和部隊營區綠化美化成效明顯的得0.5分。


  36

  扎實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積極為駐地少數民族群眾辦實事好事。

  1

  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團結影響群眾工作的得0.5分;每年為駐地少數民族群眾辦一至兩件有影響的實事好事的得0.5分。


  37

  協助地方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積極參與平安建設、和諧創建,加強軍警民聯防聯治,協助地方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及時有效。

  1

  組織部隊參加平安建設、和諧創建的得0.5分;有處置各類突發事件預案的得0.5分。


  38

  支持駐地普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訓工作,支持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少年軍校活動;開放部隊軍史館、榮譽室、武器裝備陳列館等場所支持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1.5

  完成學生軍訓任務的得0.5分;支持少年軍校活動成績突出的得0.5分;開放軍史館、榮譽室、武器裝備陳列館等場所的得0.5分。


  39

  積極參加志愿服務,廣泛開展“學雷鋒”便民活動。

  1

  有活動計劃的得0.5分;結對關愛殘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及便民服務等活動開展經常的得0.5分。


  40

  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調駐軍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成績顯著。

  1

  有協調工作計劃和總結的得0.5分;協調工作有力的得0.5分。


  六、

  政

  策

  法

  規

  落

  到

  實

  處

  (28)

  41

  結合本地區和駐軍部隊實際,出臺綜合性雙擁政策規定。

  1

  有綜合性雙擁政策規定的得1分。


  42

  對在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明確獎勵辦法。

  1

  有獎勵辦法的得0.5分;獎勵辦法落實的得0.5分。


  43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軍事設施得到有效保護。

  1

  轄區內軍事設施保護完好的得0.5分;地方開發建設沒有影響軍事設施安全或部隊正常訓練、工作和生活的得0.5分。


  44

  現役軍人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殘疾退役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現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參觀游覽當地公園、博物館、風景名勝區享受優待。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的得0.5分;參觀游覽享受優待的得0.5分。


  45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退役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1

  按要求落實的得1分。


  46

  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不低于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并按時足額發放。

  1

  達到規定標準的得1分。


  47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落實;省(自治區)轄市、直轄市轄區和縣級財政預算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并逐步增加。

  1

  出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并落實的得0.5分;財政預算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得0.5分。


  48

  重點優撫對象生活、住房、醫療等實際問題得到較好解決。

  1

  已解決的得1分。


  49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達到或高于相關政策法規明確的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實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城鄉一體發放的地區,可參照城鎮戶口義務兵家庭優待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本地區結合實際制定。

  2

  達到標準的得1分;按時足額發放的得1分。


  50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落實編制、人員、車輛、維修改造和日常運行經費,在愛國主義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

  1

  編制、人員、車輛、經費落實的得0.5分;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51

  優撫醫院、光榮院的編制、人員、車輛、經費按規定落實,功能發揮良好;開展醫療巡診,承擔短期療養服務;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足額列入財政預算。

  1

  編制、人員、車輛、經費落實的得0.5分;開展巡診和短期療養服務的得0.25分;集中供養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的得0.25分。


  52

  軍隊轉業干部得到及時妥善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務管理政策得到落實。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務的得 2分;轉業干部進公務員崗位比例和團以上轉業干部職務安排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的得1分;安置隨調家屬的(含貨幣化安置)得0.5分;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服務管理政策的得0.5分。


  53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扶持政策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助、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且列入財政預算。

  2

  自主就業扶持政策落實的得1分;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發放的得1分。


  54

  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務員和事業編身份隨軍家屬,積極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未就業隨軍家屬給予適當生活補助。

  3

  具有公務員和事業編身份的家屬隨軍一年內安置率達到90%(含)以上的得1.5分,達到70%(含)以上的得1分;其他身份隨軍家屬就業率達到90%(含)以上的得1分,達到70%以(含)上的得0.5分;未就業有生活補助的得0.5分。


  55

  現役軍人和烈士子女入學入托按政策享受優待。

  2

  出臺地方性優待辦法的得1分;政策落實到位的得1分。


  56

  軍隊離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醫療待遇落實;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編制、人員、車輛、工作經費、附屬用房設施落實,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1.5

  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得0.25分;軍休干部待遇落實的得0.5分;軍休機構編制、經費、附屬用房設施落實的得0.5分;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得0.25分。


  57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補助補貼落實。

  1

  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補助補貼落實的得0.5分。


  58

  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群體性上訪事件。

  1.5

  沒有因雙擁相關政策不落實引發群體性(50人以上)上訪事件的得1分;無軍隊退役人員到省會城市和北京上訪的得0.5分。


  59

  部隊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嚴格執行軍隊群眾紀律,在駐地群眾中形象好。

  1

  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0.5分;沒有違反軍隊群眾紀律的得0.5分。


  七、

  雙擁

  活動

  堅持

  經常

  (6)

  60

  雙擁活動制度化、經常化,年度有計劃,節日有安排,平時有活動。

  2

  年度有計劃的得1分;節日有安排的得0.5分;平時有活動的得0.5分。


  61

  廣泛開展關愛功臣活動,為重點優撫對象辦好事實事成效明顯。

  1

  開展活動的得0.5分;重點優撫對象對活動滿意的得0.5分。


  62

  黨政主要領導每年走訪慰問駐軍和重點優撫對象;駐軍部隊領導到地方有關部門走訪,并慰問困難群眾。

  1

  每落實一項得0.5分。


  63

  當地黨委、政府和駐軍,每年烈士紀念日組織開展公祭烈士活動。

  1

  按要求落實的得1分。


  64

  積極探索創新富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點的群眾性雙擁活動載體。

  1

  有創新活動載體的得0.5分,活動取得成效的得0.5分。


  八、

  軍民

  共建

  富有

  成效

  (5)

  65

  部隊連隊、艦艇、飛行大隊及其相當的隊、站、室、所、庫等基層單位與駐地基層單位結成共建對子,軍地雙方有共建公約和共建活動制度,經常組織共建活動。

  2

  結成軍民共建對子、有共建公約的得1分;經常組織共建活動的得1分。


  66

  有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軍人道德規范》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軍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

  1

  有計劃和措施并落實的得1分。


  67

  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等活動,弘揚社會文明新風。

  1

  參加創建活動的得1分。


  68

  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共建(擁軍)活動成效明顯。

  1

  組織開展活動的得1分。


    九、

  軍政

   軍民

  關系

  融洽

  (4)

  69

  軍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辦實事。

  2

  有互辦實事計劃的得1分;計劃落實的得1分。


  70

  軍地歷史遺留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1

  沒有遺留問題或有遺留問題但得到妥善處理的得1分。


  71

  有預防和處理軍民糾紛的規定措施,當發生矛盾和糾紛時,軍地雙方及時妥善處理。

  1

  有規定措施的得0.5分;沒有軍民糾紛或有糾紛但得到妥善處理的得0.5分。


    十、

  群

  眾

  滿

  意

  度

  測

  評

  (3)

  72

  優撫安置對象滿意度測評,重點測查對優撫安置政策落實情況的滿意度。

  1

  采取問卷調查或電話調查。調查對象隨機抽樣,樣本容量≥100。滿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73

  部隊官兵滿意度測評,重點測查對駐地擁軍優屬工作的滿意度。

  1

  采取問卷調查。調查對象隨機抽樣,樣本容量≥100。滿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74

  社會公眾滿意度測評,重點測查對當地軍政軍民關系、駐軍擁政愛民工作的滿意度。

  1

  采取問卷調查、網絡調查或電話調查。調查對象隨機抽樣,樣本容量≥100。滿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十  一 、

  加

  分

  項

  目

  75

  雙擁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肯定并作出批示的;工作經驗被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以文件形式轉發的。

  受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肯定并作出批示的每次加1分;工作經驗被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以文件形式轉發的每次加1分。同一事項同時得到批示和轉發加1分。


  76

  推出的雙擁先進典型被列為全國重要典型進行廣泛宣傳的。

  每推出一個全國重要典型加1分。


  77

  雙擁辦自身建設好,工作成績突出,職能作用明顯。

  達到要求的加2分。


  78

  在軍區級以上重大軍事演習和重大科研試驗中保障有力。

  保障有力的加1分。


  79

  申報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地區,駐軍部隊級別高、人員數量多。

  駐軍部隊級別和人員數量總體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前3名的,分別加1.5分、1分、0.5分。


  80

  轄區內優撫安置對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水平。

  申報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地區,轄區內優撫安置對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水平的,酌情加0.5—1.5分。


  81

  積極參加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組織的全國性雙擁活動,成績突出。

  受到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通報表彰的每次加1分。


  備

  注

  1、考評標準總分100分(不含加分),加分最高為10分;

  2、根據《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凡有不能申報和推薦全國雙擁模范城(縣)6種情況之一的城(縣),均不參加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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