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在廣東省開展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方案的請示》(粵司〔2O13 〕331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廳上報的《關于開展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的工作方案》。請你廳適時啟動開放措施試點工作,嚴格、規范實行各項開放政策,按照我部的批復及試點工作方案抓緊制定配套實施措施,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及時調研解決試點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評估試點進展情況,不斷提高試點指導管理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確保試點工作健康、平穩、有序推進,為探索密切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新方式積累創造經驗。
你廳推進試點工作的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開展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開展內地律師事務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補充協議十中關于“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措施,我廳會同有關部門經過調研論證,研究形成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關于試點工作的總體思路和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CEPA 補充協議十有關進一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合作方式的新開放措施,總的思路是,在廣東采取先行先試方式,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采用分工協作方式辦理代表機構業務中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
在廣東開展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試點工作,有利于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加強業務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戶提供跨境、配套的法律服務,共同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交往合作;有利于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相互學習和借鑒,共同提升律師服務專業水準和國際業務競爭能力,助推兩地律師業務轉型升級,推進“一國兩制”方針的深入貫徹落實。
二、關于試點工作的基本安排
(一)參與試點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范圍和條件。考慮到該開放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律師業的合作,因此,可以參加試點的律師事務所,不僅包括經廣東省司法廳許可在本省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還應包括已獲準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的其他?。▍^、市)的律師事務所。參與試點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條件為:成立滿3年,有執業律師20人以上,有較強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且在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派駐律師的條件為:須執業滿3年,具有較強的業務水平和溝通協調能力,且在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二)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律師的數量控制??紤]到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一般規模較小,在試點初期,內地律所向香港律所代表機構派駐律師的數量應控制在1-3人;隨著香港律所代表機構規模的擴大,今后視情可適當增加。
(三)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律師的方式。鑒于該開放措施是密切兩地律所合作的新方式,有合作意愿的兩地律所應當就內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相關安排簽訂合作協議,外省(區、市)律所擬由駐粵分所派駐律師的應當由總所或者授權分所與香港律所簽訂協議。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內地律所派駐律師的數量、名單及派駐期限,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執業范圍、方式及權利義務,兩所合作的收益分配及過錯承擔方式,兩所合作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及終止合作的程序等。
(四)兩地律所建立該合作關系的審查方式。為確保試點有效、平穩推進,同時體現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則,對內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實行備案審查制,即由簽訂合作協議的內地律所與香港律所經其代表機構所在地市級司法局將協議文本報省司法廳備案,同時提交內地律所及其派駐律師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省司法廳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備案,并向派駐律師頒發內地法律顧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或通知其作出調整。
(五)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業務范圍和執業方式。內地法律顧問除向被派駐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提供內地法律信息、法律環境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外,在派駐期間可以內地律師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咨詢和代理服務,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重要法律事務應提請所在的內地律所與香港律所合作承辦。派駐律師從事上述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應當遵守派出所與派駐所的協議,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六)派駐律師執業過錯責任承擔。派駐律師在派駐期間因違法行為或執業過錯給當事人或者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內地律所承擔賠償責任,內地律所可以視情向派駐律師追償。因派駐律師與香港律所及代表機構律師的共同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合作雙方律所按協議約定分擔賠償責任。
(七)對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東省司法廳負責對該項試點的總體規劃、政策指導、規則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對試點活動,尤其是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執業活動,主要由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實施監督、指導,對派駐律師及其所在的內地律所、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派駐代表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分別按照律師法及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參與試點的內地律所應當加強對派駐律師的指導監督,對出現問題或不擅合作的派駐律師應及時調換。
三、關于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根據司法部批準的試點工作方案,我廳將加快啟動在廣東省開展內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試點工作,抓緊制定指導開展試點的操作細則及管理措施,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采取分期分批推進、逐步擴大深化的方式,認真組織試點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情況,解決試點出現的問題,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確保試點平穩推進,取得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