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機編辦[2002]135號
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的意見》(粵發[2000]21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司法廳關于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02]17號)精神,現就設立市、縣(市、區)公職律師事務所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設置
公職律師事務所按市、縣(市、區)行政區域設置,為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可比照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其他直屬事業單位定級。公職律師事務所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其主要任務是:
(一)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時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等有關文書,并做好有關收結案登記、業務歸檔、統計、印章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二)指導、協調各政府部門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特別是為涉及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
(三)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擔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組織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
(五)負責公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開展各部門公職律師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其合法權益等。
公職律師事務所的稱謂統一規范為:地名+公職律師事務所,即“××市公職律師事務所”、“××縣公職律師事務所”或“××區公職律師事務所”。各市已成立的公職律師機構,應按上述規范統一稱謂。
二、編制和經費
公職律師事務所人員編制按地級以上市10至15名,縣(市、區)5名定編,列編人員必須具有律師資格,所需經費(含辦案經費)參照同級政法部門的經費標準撥付,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困難地區由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予以補助。
三、人員配備
公職律師必須是已獲取律師資格(或通過國家司法統一考試獲取的法律職業資格),在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擔任公職,負責為政府或為所在單位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事務,并經司法行政機關認可的執業律師。其主要職責是:擔任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律顧問,為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依據;承辦政府交辦的有關法律事務;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等。
四、審批和管理
市、縣(市、區)公職律師事務所歸口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公職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由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批。公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依照公務員管理。
設立市、縣(市、區)公職律師事務所,是建立和健全公職律師制度的重要環節,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解決我省“四難”問題中“打官司難”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深化律師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應抓緊落實這項工作,務必在今年內建立市、縣(市、區)公職律師事務所,并按編制數配置公職律師、落實經費。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 廣東省人事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司法廳
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