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選拔和推薦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試行辦法的通知》(粵辦發〔2012〕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和《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動態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發〔2003〕229號),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5月10日
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選拔和推薦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試行辦法的通知》(粵辦發〔2012〕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和《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動態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發〔2003〕229號),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為我省和中央駐粵單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發放特殊津貼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下簡稱政府特貼人員)是指經國務院評審認定的享受國家特殊津貼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向政府特貼人員發放特殊津貼,旨在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氣,鼓勵政府特貼人員當好廣大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楷模,為國家和廣東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范、公開透明、鼓勵示范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下達和辦理撥付,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承擔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計劃及具體發放工作。
第三章 津貼發放對象和津貼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發放對象是人事行政關系在我省和中央駐粵單位的政府特貼人員。
第八條 專項資金發放標準。
(一)2000年及以前的政府特貼人員。繼續享受省按月發放的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
(二)2001年度及以后的政府特貼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1萬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津貼發放和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是政府特貼人員的生活補助和服務管理費用。
第十條 各地各單位按《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動態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上報有關材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供的發放人數和發放總額,將年度所需津貼總額劃撥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賬戶。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將津貼直接發放到享受政府特貼人員個人賬號。其中:2000年度及以前的政府特貼人員,每季度發放一次;2001年度及以后的政府特貼人員,結合中央安排的政府特殊津貼一并發放。
第十二條 人事行政關系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的政府特貼人員,由所在單位提交《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變動情況表》及政府特貼人員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或中央駐粵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后,享受相應津貼待遇。
第十三條 對2000年及以前獲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發或取消省政府特殊津貼。
(一)違法違紀等違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應具備條件者,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二)考核不稱職的,停發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貼;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取消特殊津貼。
(三)人事行政關系調離我省,或未經所在單位同意出國(境)逾期不歸或出國(境)定居的,停發特殊津貼。
(四)去世的,從去世后的下一個月起停發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四條 各地各單位應及時將本地本單位政府特貼人員停發或取消津貼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應按規定在省政府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公開政府特貼專項資金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分配明細,包括特殊津貼發放人員名單、特貼人員所在地市和單位及發放津貼標準。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
(四)接收、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對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或中央駐粵單位人事部門實行政府特貼人員動態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建立完善專項資金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編制、審批、發放等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政府特貼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和管理實行常態化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考核問責制度,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2013〕125號)等有關規定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要求組織各地各單位做好績效自評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