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編字〔1999〕746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的管理,確保廣播電視宣傳的正確導向,根據礦播電視管理條例》以及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關于加強廣播電視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包括:
1.聽眾、觀眾通過熱線電話等形式參與的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臺的直播節目或欄目;
2.有聽眾、觀眾現場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或欄目;
3.現場轉播其他部門的有聽眾、觀眾參與的節目。
第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臺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延時裝置”、“儲存電話”等技術保障設施;
2.具有較高政策水平、熟練掌握有關操作技能的相對固定的編播人員;
3.電臺、電視臺的導演、導播、主持人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電話編輯、節目監制等編播人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4.有比較完善的節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規定;
5.有處理不測情況的應對預案。
第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臺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本臺臺長簽署同意意見后,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省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本臺臺長簽署同意意見后,報省級廣播影視廳(局)審批,并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地(市)、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臺開辦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本臺臺長簽署同意意見后,報地(市)廣播電視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報省級廣播影視廳(局)備案。
第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臺申請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書面材料:
1.節目或欄目的名稱、使用頻率(頻道)、時段及300字左右的內容介紹;
2.節目或欄目的負責人、編輯、導演、導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職務、專業技術職務;
3.“延時裝置”、“儲存電話”等保證播出安全的技術保障設施的型號和數量。
第六條 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的報批單位的負責人要對所報批的節目或欄目負責,審批單位要對所批節目或欄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設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規定責令播出單位立即停止播出,并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發生政治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規定責令其暫停該欄目,進行整改,并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暫停的欄目可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播出。
第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臺已經開辦的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于1999年12月31目前依照本辦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