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共有物業的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特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住宅、商住、辦公及商業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和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但僅有一個房屋所有權人,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確定土地性質為商品房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限整體轉讓的除外。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僅有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的,可以自愿選擇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滿后共有物業的安全檢測鑒定、維修、更新和改造。
前款所稱的共有物業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及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監管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財政、審計、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統籌管理工作。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銀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進行統籌管理。
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協助區管理機構開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繳交和續籌
第七條 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首期維修金)和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日常維修金)。
第八條 首期維修金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在辦理該物業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一次性劃入市管理機構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首期維修金,應當依據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竣工測繪),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收取:
其中:n為其物業類型種類數量,i代表第i種類型物業,Pi為第i種類型物業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標準,Si為第i種類型物業總建筑面積。
各類型物業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標準按照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各類型物業總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竣工測繪)載明的該類型物業建筑面積之和。
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申請分割為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由申請首次轉移登記時的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提交首次轉移登記申請時同類型物業項目首期維修金的繳納標準,在辦理登記前一次性繳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市人民政府對首期維修金繳納標準依法進行適度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標準計取。
第九條 首期維修金應當按棟立賬、核算到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本棟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之和的比例分攤到戶。業主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以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分戶建筑面積為準,沒有在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以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竣工測繪)載明的面積為準。
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分棟分戶數據等信息。
第十條 業主應當自入住之日起,按照不低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繳納標準繳納日常維修金。日常維修金由業主在按月繳納物業管理費時一并繳納。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可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繳納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本規定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未繳納日常維修金的,由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決定補繳數額。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決定將日常維修金移交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由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業主大會決定依法自行管理的,應當將日常維修金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的日常維修金子賬戶。
業主大會既未決定將日常維修金移交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又未決定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應當按月將日常維修金移交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按月移交日常維修金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先與市管理機構和開戶銀行簽訂銀行托收協議。具體移交時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向業主收取日常維修金并存入銀行托收賬戶,并在次月10日前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以戶為單位填報本物業管理區域繳納日常維修金的信息,校核無誤后提交。
(二)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數據后,應當即時打印《欠繳名冊》并將《欠繳名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處理后,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持需提交的材料到區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
前款規定由業主大會負責按月移交日常維修金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打印、公示《欠繳名冊》及其他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首期維修金百分之四十的,市管理機構可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續籌預警提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首期維修金百分之三十的,業主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續籌:
(一)業主委員會擬定續籌方案,續籌方案應當包括續籌總金額、資金來源、業主分攤資金及繳納時限等內容。資金來源如包含附條件捐贈資金的,應當在續籌方案中說明捐贈所附條件的詳細情況。
(二)業主委員會將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三)業主大會依法表決通過并授權業主委員會組織續籌。
(四)續籌實施后,業主委員會持續籌方案和業主大會決議等材料到區管理機構辦理續籌資金移交手續。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其分棟首期維修金百分之三十的,該分棟業主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共同決定進行續籌,但不得與業主大會作出的相關決定相抵觸。
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日常維修金應當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組織清算,清算后的余額應當移交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依法決定自行管理的,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的日常維修金子賬戶。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補繳日常維修金、用共有物業收益繳納或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清算后的日常維修金余額等一次性移交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業主委員會制定《移交明細》,公布擬移交資金的金額和分棟分戶資金分攤信息。業主欠繳的,由業主委員會通知欠繳業主限期補繳。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提交的《移交明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異議人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核實和處理。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核實處理后,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應當由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在《移交明細》上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持《移交明細》等材料到區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
一次性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未同步提交《移交明細》的,業主大會應當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內向區管理機構提交《移交明細》,經業主委員會向區管理機構申請,可以再延長一年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前款一次性移交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資金及其增值收益,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原則分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業主決策、方便快捷、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業主決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業主人數比例和業主所持投票權數比例要求。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除根據本規定第四條使用外,共有物業維修、更新和改造過程中所產生的設計、監理、驗收及結算等費用也可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鼓勵探索建立維修保險制度。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共有物業維修保險。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分攤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攤: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全體共有部分的,由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之和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部分共有部分的,由該部分共有部分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該部分共有部分建筑面積之和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使用專戶統一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區分為專項使用、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三種情形。專項使用適用于共有物業大、中修和專項更新、改造以及安全檢測鑒定等項目;日常使用適用于共有物業日常小額維修項目;應急使用適用于緊急情形下的應急處置和應急維修項目。業主大會可以通過管理規約等約定專項使用和日常使用的具體劃分標準和適用范圍。
專項使用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實施;日常使用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應急使用由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本規定組織實施。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首期維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應急維修事項;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本棟首期維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棟應急維修事項和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事項。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先行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注冊,關聯代收付結算專戶,并完成項目棟和分戶信息的錄入和核對工作。
物業管理區域分棟分戶信息與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信息不一致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棟分戶信息予以核實確認。有不動產登記的,以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信息為準;沒有登記的,根據不動產買賣合同等資料確定棟、房號和建筑面積等具體信息。
第二十一條 專項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情況或者業主要求,制定檢測鑒定、維修、更新或改造方案(以下簡稱維修方案)。維修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項目、維修程度、預算費用、分攤范圍和標準、施工單位選定方式、竣工驗收和結算原則等內容。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可委托施工單位制定維修方案。
(二)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者組織相關業主投票表決。
(三)表決通過后,物業服務企業將維修方案中的相關信息及電子申請材料錄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并核對預分攤信息。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維修方案、業主大會決議或者部分業主的書面同意等材料到區管理機構申請首期款項備案(首期款項不得超過項目經費預算款項的百分之六十)。維修預算費用超過十萬元的,需提供第三方造價審核機構的審核結論。
(五)區管理機構備案完成后,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首期款項劃撥通知劃撥首期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維修方案組織實施。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合格意見。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機構驗收的,由專業機構出具驗收合格文件。
(七)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上傳有關申請材料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并核對尾款分攤信息后,持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據和結算資料等到區管理機構申請尾款備案。備案完成后,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尾款劃撥通知劃撥尾款。
對物業管理區域已墊資完成且造價未超過十萬元的維修工程,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本條款中的尾款申請流程一次性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時所提交資料應當包括首、尾款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日常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設立用于共有物業日常小額維修的備用金及其額度,并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對不超過業主大會決定限額的備用金使用和再次申請進行審核。
備用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物業管理區域日常維修金年度應收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備用金使用完畢,經核銷后可再次申請,年度累計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收取的日常維修金總額。
業主大會決定設立備用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持業主大會設立備用金的決定,向區管理機構提出備案申請,辦理備用金首次劃撥手續。劃撥的備用金應當存入業主大會指定的賬戶。業主大會未指定的,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的日常維修金子賬戶。
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劃撥通知書劃撥款項。
第二十三條 使用備用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備用金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委員會審核,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備用金額度使用完畢并經業主委員會確認后,物業服務企業持備用金使用方案、分攤明細、合法票據等資料,向區管理機構辦理核銷手續。
需再次申請備用金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在辦理核銷時向區管理機構一并提出辦理再次申請劃撥手續。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劃撥通知書劃撥款項。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出現下列情形,須立即消除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的天臺、外墻等共用部位發生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發生沖頂、蹲底(墜落)及其他故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設備出現功能故障,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四)樓體等共用部位墻面飾面有脫落危險,玻璃幕墻炸裂,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共用部位的樓地板、扶梯踏板、陽臺、曬臺、扶梯等存在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未向供水部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供水主管道、進水管、水泵泵體、泵電機等用水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導致供水中斷的。
(七)未向供電部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高壓柜、環網柜、變壓器、線路等供電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的。
(八)未向供水部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公共安全的。
(九)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開展應急維修,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對維修事項和緊急情形予以確認。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應書面告知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費用可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物業管理區域無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告知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業主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對維修事項和緊急情形予以確認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可據實代為確認。
第二十五條 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擬訂應急維修方案,應急維修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項目、預算費用、分攤范圍和標準等內容。
應急維修費用在十萬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按照應急維修方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持業主委員會的書面意見向區管理機構申請核銷,并將應急維修方案及使用分攤信息錄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應急維修費用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還應當提交經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專業機構審核的結算報告。
應急維修費用在十萬元以上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應急維修方案有關信息錄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并核對預分攤信息后,持業主委員會書面意見、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或者相關部門整改通知書、經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專業機構審核的預算報告等資料向區管理機構申請劃撥首期款項(首期款項不得超過工程預算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二)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劃撥通知書劃撥相應款項。
(三)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按照應急維修方案組織驗收和結算。結算報告應當經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專業機構審核。
(四)物業服務企業將竣工驗收、結算及應急使用分攤信息錄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核對分攤信息并上傳有關電子申請材料后,持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據和結算資料等到區管理機構申請尾款劃撥。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尾款劃撥通知書劃撥尾款。
應急維修費用在十萬元以上、物業服務企業先行墊付應急維修費用的,可以在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持本條第三款所列的資料向區管理機構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可申請一次性撥付。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相應的責任單位或當事人承擔: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承擔的共有物業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養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共有物業,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約定,應當從物業管理費中列支的共有物業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前款規定的情形,如因與第三人發生費用支付爭議而導致訴訟、仲裁等無法及時得到相關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的,可以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先行墊支。相關費用收回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日常維修金的自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的,應當按照業主決策、核算到戶、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的要求,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對日常維修金的使用進行管理,確保日常維修金使用規范、高效、安全。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在數據共享銀行的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日常維修金子賬戶的,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的,應當制訂日常維修金自行管理規則。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申請備案:
(一)備案申請表。
(二)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有關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的決議文件。
(三)業主大會通過的日常維修金自行管理規則。
(四)數據共享銀行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日常維修金子賬戶信息。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同意自行管理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日常維修金自行管理規則使用自行管理的日常維修金。非應急使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根據物業情況或者業主要求,擬訂維修方案。
(二)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表決通過。
(三)將維修方案中涉及的維修項目、維修金額、施工單位、分攤范圍等相關信息及電子申請材料錄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 共有物業的應急維修費用從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日常維修金中支出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申請,按照日常維修金自行管理規則使用。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對日常維修金的使用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維修方案、業主大會決議文件或者部分業主的書面同意文件、相關票據等材料。
業主有權對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存在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反映。
數據共享銀行依申請付款前,應當對付款申請材料中業主大會決議文件或者部分業主的書面同意文件及相應的公示情況進行形式審查并定期發送資金對賬單。不符合要求的,數據共享銀行應當拒絕付款。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終止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或業主大會關于自行管理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業主大會應當終止自行管理并及時將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的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移交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五章 監 管
第三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所產生的利息,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市管理機構可以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中按棟建立調劑戶,尚無法分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增值利息可以暫時存入調劑戶,具體操作細則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市管理機構在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增值運作,除銀行儲蓄或者依法購買國債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資,不得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本規定所規定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所產生的費用及相應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或者首期維修金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予以追繳,并可責令限期三個月內繳清。逾期未繳清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業主大會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依法自行向建設單位追繳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或者首期維修金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可給予指導。
第三十八條 業主未依法或未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足額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催繳,也可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催繳。
業主大會可以通過管理規約等形式約定對欠繳日常維修金達到一定期限或者一定金額的業主,依照《特區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向管理機構提出不予辦理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的申請。具體期限和欠繳金額由業主大會決定。
對于符合前款情形的欠繳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向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由市管理機構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不予辦理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的意見。
業主繳清欠繳日常維修金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向區管理機構提交解除限制的申請,由市管理機構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解除對其房地產登記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終止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業主大會關于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應當終止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將未使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移交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四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區管理機構發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損害業主權益的,應當暫不予辦理核銷、劃撥手續。
街道辦事處、業主委員會發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存在損害業主權益的,可向區管理機構申請暫不予辦理核銷、劃撥手續。
專戶銀行、數據共享銀行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和復核制度,接受業主大會和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按照原《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已提供合法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或合法建設的商業用房且未以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墊支的,其購置費用可按原規定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抵扣。
《特區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對共有物業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所發生的費用,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從建設單位應當繳納的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抵扣。
采用前款方式抵扣的資金總和不得超過應當繳納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二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并轉讓。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經業主大會、新建設單位或者拆遷組織單位申請應當返還該物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申請返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不動產產權證注銷材料、物業滅失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業主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資料向區管理機構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返還申請。
(二)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返還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公示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及地址、滅失物業的情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等事項。公示期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處理的,市管理機構根據區管理機構的劃撥通知書返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一)本規定所稱“獨立產權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獨立劃定不動產登記單元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定著物。
(二)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有的,其共有人視為一個房屋所有權人。
(三)本規定所稱“住宅、商住、辦公及商業物業”的劃分依據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確定的土地用途。
(四)本規定所稱“入住”,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并辦妥相關入住手續。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入住手續為準。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其他管理人管理或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本規定中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由其他管理人或業主大會自行管理主體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可以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征求該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意見之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需要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會議,并依法代行籌集、管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原《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以建安工程造價和地價為計算基數(其中原特區內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項目專用基金收取的計算基數不含地價)。
對于現存檔案中項目相關造價資料缺失,或與客觀情況嚴重不符的房屋項目,區管理機構可參考市造價定額管理機構公布的竣工當年平均建安造價標準予以追繳。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深府〔2010〕121號)、《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維修資金使用流程有關事項(試行)的通知》(深建規〔201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