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財建〔2012〕80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予以印發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引導和支持我市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根據國家和我市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相關法規、政策,以及《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是指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四條 建筑節能發展資金是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子項,其年度支出規模經市政府批準后,在本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按《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 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是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專項支出,按《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效率優先、突出重點、注重示范、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責任和分工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委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管理。
第八條 市發改委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職能分工,會同市財政委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牽頭制定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及項目申報指南;
(二)統籌安排,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
(三)按照職能分工,組織項目申報、專家評審、招標和公示、現場考察及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編制項目扶持計劃;
(四)會同市財政委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五)建立資助企業和資助項目檔案,對資助項目進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六)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九條 市財政委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二)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和支出結構,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
(三)對擬資助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
(四)會同業務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五)辦理專項資金撥款;
(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七)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第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編制項目投資預算,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自有資金,設立績效目標;
(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四)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配套材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六)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監察和審計。
第三章 扶持對象和范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是依法在深圳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企業(單位)應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企業須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節能減排效果明顯,項目建成后具有較好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對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資助。包括:循環經濟試點支撐項目建設;循環經濟試點城區、試點園區、試點社區及循環經濟加速器等單位與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有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對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項目的資助。包括節能、節水、節材、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新能源開發等領域的項目;
(三)對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的資助。范圍包括:節能減排、循環經濟、低碳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執法能力、監管和督導體系建設,研發中心及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等;
(四)對國家或省級循環經濟、節能減排、低碳試點單位、示范項目或其他與循環經濟、節能減排、低碳試點有關的獲獎項目安排配套資助資金或給予獎勵;
(五)對本市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六)對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產品、技術方案推廣期間的價格補貼;
(七)對本市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開展自愿清潔生產的企業給予資助;
(七)對建筑節能項目的資助;
(八)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資助;
(九)對低碳發展項目的資助;
(十)市政府批準的其他與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相關的項目和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相同內容的項目已經獲得市政府投資或我市其他市級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
(三)申報企業因其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3年的;
(四)申報企業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或申報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申報的。
第四章 資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獎勵等方式。
第十七條 無償資助及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項目,根據其影響力、示范效果、技術先進性等給予項目總投資20%-30%的資助,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確有需要超過該額度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二)國家級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及低碳試點單位或示范項目,按照不高于國家補助額的標準進行配套;省級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及低碳試點單位或示范項目,按照不高于省補助額50%的標準進行配套。
(三)有關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執法能力、監管和督導體系建設,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和低碳技術研發,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單項資助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四)對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先進集體的獎勵資金一般不超過10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對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給予獎勵。
(五)對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產品的具體價格補貼辦法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貸款貼息標準:
對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符合信貸條件的循環經濟、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應用項目建設期內的實際貸款,給予3個百分點的貸款利率貼息。貼息累計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單位介紹,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分析,項目采用技術介紹,申請資金用途、績效目標等。
(二)項目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企業自有資金證明、企業資信證明,需要貸款的項目出具銀行貸款承諾函;
(四)輔助證明材料。獲得國家、省、市循環經濟試點示范的證明文件,專利證書、產品質量認證等。
(五)當年度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單位,市財政委將扣回資助資金,并由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令項目單位進行整改,同時將項目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查或審計,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擬給予資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資助。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委對申報項目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根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聯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第六章 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得無償資助的項目單位對所取得的資助資金,采取專用賬戶、封閉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和項目批復文件的要求,自行選擇有資質的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專款專用。完成審批手續后,市財政委撥付補助資金到項目單位的監管賬戶。
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檔案,按職能分工會同市財政委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項目進度進行跟蹤管理。資金使用超出規定范圍的或改變資金用途的,監管銀行根據市財政委授權拒付。
第二十五條 獲得貸款貼息的項目,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并合格后,市財政委一次性將貼息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重大變更時,需上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對因故撤銷的項目,已開支的資助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處置。
第七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施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單位須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市財政委報告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及項目完成后的實際效果,以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佳效益。
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對上年度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定期或并不定期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集中檢查一次。市發改委、市住建局等業務主管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市財政委應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完成后,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情況書面送市財政委。
第二十九條 市發改委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被資助企業以及已經驗收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書面送市財政委。
市財政委牽頭組織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助申請人再次申請資助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罰或處分,違法違規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財政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