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 深府〔2006〕193號)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維護費及電費補貼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維護費及電費補貼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城市景觀照明的建設,提高廣大業主自主建設景觀照明的積極性,促進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建立長效的運行管理機制,確保亮燈效果,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照明包括:建(構)筑物裝飾照明、城市廣場照明、市政公共設施裝飾照明、綠化照明、社區公園照明、城市雕塑照明以及商業照明等。
二、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在《深圳經濟特區燈光景觀系統規劃》規定的范圍內所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其維護費及電費可由市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四、補貼的維護費及電費由市級財政部門核撥,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年度預算。
五、特區內城市景觀照明維護費及電費補貼對象和標準。
(一)已建景觀照明設施補貼對象和標準。
1.行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樓宇和娛樂場所、商場以及廣告、招牌、櫥窗、店面的景觀照明不予補貼維護費、電費。
2.金融單位、酒店不予補貼維護費,補貼電費50%。
3.寫字樓補貼維護費50%,補貼電費50%。
4.住宅樓、商住樓補貼維護費80%,補貼電費80%。
5.其他樓宇補貼維護費50%,補貼電費50%。
(二)新建景觀照明設施補貼對象和標準。
自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起,凡在《深圳經濟特區燈光景觀系統規劃》規定范圍內由產權單位(業主)新建、改造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管理局核驗后,按以下范圍和標準進行補貼。
1.娛樂場所、商場以及廣告、招牌、櫥窗、店面的景觀照明不予補貼維護費、電費。
2.住宅樓補貼維護費100%,補貼電費100%。
3.其他各類樓宇補貼維護費80%,補貼電費80%。
以上費用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補助兩年,自第三年開始按本條第(一)項執行。
六、城市景觀照明維護費及電費補貼數額計算方法:
(一)維護費補貼:以投資額度的8%作為補貼計算基數(該比例為歷年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維護的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支出與建設投資額度之比),維護費補貼數額計算公式為:景觀照明設施建設投資額×8%×補貼比例。
(二)電費補貼:電費補貼數額主要由每個單位(業主)景觀照明設施的總負荷、亮燈時間和補貼比例確定,其計算公式為:景觀照明設施的總負荷×規定的亮燈時間×電費單價×補貼比例。
七、維護費及電費的實際補貼數額與業主的亮燈效果、亮燈時間直接掛鉤。市城市管理局將按亮燈效果和亮燈時間對業主單位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并定期公布。優、良、合格三個等級分別給予應補維護費及電費的100%、80%、60%的補貼,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不予補貼維護費及電費。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市城市管理局按考核結果每半年核撥一次維護費及電費補貼。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寶安、龍崗兩區參照執行。
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