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等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4月28日
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企業在技術改造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落實企業投資的自主決策權,進一步提升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企業技術改造投資信息,支撐各項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政策措施的研究出臺,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精神,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深圳注冊登記的企業(以下稱項目建設單位)為實現內涵擴大再生產,達到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節約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利用非政府性資金,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在本市范圍內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及輔助設施進行改造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技術改造項目,向備案管理部門告知技術改造項目信息的行為。
上述所稱備案管理部門,是指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四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技術改造項目除以下項目外,依照本辦法實行備案管理:
(一)《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準入指引目錄(2014年本)》中明確需報國家、省核準或備案的項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中限制類、禁止類項目;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
(四)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土地的項目;
(五)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項目。
第二章 項目備案內容及程序
第五條 項目備案實行標準化、信息化管理。項目建設單位通過互聯網登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填寫《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具體地址、技術改造內容、技術改造起止時間、技術水平、改造后新增產能、效益、建設地點、項目投資情況、資金來源、資金使用明細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申請項目備案。
第六條 備案管理部門收到申請表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信息不齊全的,由備案管理部門指導企業補正。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備案成功后,可通過“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自行打印《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備案表》。項目建設單位涉及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設備,需要備案管理部門出具備案確認書的,可以在按海關部門要求完善有關手續后由備案管理部門出具。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項目變更、竣工、撤消或注銷手續。項目規模、內容、投資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于變更事由發生30日內通過“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自行更改。
重大變化包括: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項目產品方案、改造內容發生變更;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調整超過原備案投資預算20%以上;因公司戰略調整存在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調整降低的情況等。
第三章 備案效力
第九條 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符合辦理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憑《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依法申請有關事項。
第十條 《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自發放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正式開工建設的,原備案表自動失效。
第四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內,每季度向備案管理部門反饋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備案時,必須保證項目信息真實有效。項目建設單位未依照本辦法將項目信息或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管理部門,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備案管理部門負責備案項目的統計、匯總、分析以及技術改造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建立備案管理部門、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安全生產、消防等部門之間的項目建設單位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項目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備案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信用信息雙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略)
2.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