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2016年第34號)、《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等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31日
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2016年第34號)、《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深圳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深圳市經貿信息委負責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1次。
第六條 申請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注冊的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在深汕特別合作區投資控股的企業;企業連續經營3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并運作2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位于公司注冊地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或深汕特別合作區域內;
(二)企業在行業內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中心的場地必須有專屬空間,面積達200平方米以上,計入技術中心賬目上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術中心場地內使用;
(五)企業獨立的營業收入總額、納稅額、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指標,按不同行業類別,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七條 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企業技術中心評審材料》。
第八條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程序:
(一)市經貿信息委發布申報指南;
(二)申報單位提交申請,市經貿信息委審核收文;
(三)市經貿信息委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報,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審計,受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意見;
(四)市經貿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并對申報單位技術中心場所、技術開發軟硬件條件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五)市經貿信息委根據審計、現場核查、評審情況,結合產業政策等進行綜合評定后,擇優確定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市經貿信息委在官方網站將擬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貿信息委發文確定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五)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六)其他不適宜再保留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情形。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條 對經認定的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支持承擔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載體建設任務,開展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及創新能力提升專項,深圳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資助金額,由《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等相關文件確定,并隨上位法規調整而變動。
第五章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與鼓勵政策
第十一條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推薦,以獲得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的為前提,由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商深圳市經貿信息委等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助事宜,由深圳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助總額由《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等相關文件確定,含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已資助金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負責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審核、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指南由市經貿信息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深經貿信息技術字〔2013〕184號)及市經貿信息委之前發布的與本辦法相沖突的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附件
注:1.營業收入總額、納稅額、科技活動支出額等限定性指標項均源自申報企業獨立數據,不合并子公司會計報表計算。
2.行業歸類:
(1)行業類別中的“未來產業”指深圳重點培育和發展的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機器人、可穿戴設備和智能裝備等未來產業。
(2)行業類別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指深圳現階段重點培育和發展的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3)建筑業、其他產業歸類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