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玩人人添人人澡东莞,中文有码无码人妻在线,越猛烈欧美xx00动态图,国产精品一区二区AV

首頁 > 政務公開 > 文件庫 > 政策法規庫

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07-05 17:02:25 來源 : 廣東省財政廳網站
【打印】 【字體:

各地級以上市農委、深圳市農業局、順德市農業發展局:

  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的管理,提高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的素質,保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質量,我們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的管理,提高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的素質,保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從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農村審計證是具備一定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書(即上崗證)。預備農村審計證是具備一定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尚未從事農村審計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書。未取得農村審計證或預備農村審計證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內設的審計機構不得任用(聘用)其直接從事農村審計工作。

    各級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調查單位都有檢查和監督農村審計人員持證上崗的權利。

    第四條 農村審計證和預備農村審計證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統一印刷,其頒發和管理工作按以下原則進行:

    1、縣或縣級以上市(包括縣級市)的農村審計人員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直接頒發和管理;

    2、鄉(鎮)人民政府的農村審計人員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授權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法和管理,并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備案。

    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對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農村審計證、預備農村審計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取得農村審計證或預備審計證的基本條件:

  1、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國家財經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3、具備一定的審計專業知識及技能;

  4、熱愛農村審計工作,秉公辦事。

  第六條 農村審計證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定為:財經審計法規、農村會計基礎與實務、農村審計基礎與實務三門。

  第七條 農村審計證考試的輔導教材及大綱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寫或指定。農村審計證培訓班考試命題、考試組織和管理以及合格證的發放等具體工作由負責審計證頒發和管理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現在農村審計崗位工作,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經考核能夠勝任農村審計工作的人員可為其頒發農村審計證:1、參加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科目考試,成績合格;2、已取得初級以上(含初級)財經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已取得中專以上(含中專)財經專業學歷(指財政、會計、審計、稅收、金融、經濟等專業),連續從事財會工作二年以上;4、財經類職業高中畢業,連續從事財會工作三年以上,并參加了農村審計后續教育。

  后續教育是指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與農村審計工作有關的培訓。農村審計證持證人員應按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后續教育,不斷提高農村審計專業水平。

  現在農村審計崗位工作,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臨時會計證或財政部門與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聯合頒發的農村會計證但未達到上述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考財經審計法規、農村會計基礎與實務。

  第九條 尚未在農村審計崗位工作的非農村審計人員,如有志于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管理權限向省或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申領預備農村審計證:

  1、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通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考試科目的考試;

  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3、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臨時會計證或財政部門與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聯合頒發的農村會計證但未達到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之一,通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農村審計基礎與實務科目考試。

  預備農村審計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叁年,有效期滿仍未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的,其所持預備農村審計證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預備農村審計證可作為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任(聘)用農村審計人員的依據。

  預備農村審計證持證人員,被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任(聘)用從事農村審計工作后,必須在30天內,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管理權限,到省或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理農村審計證。

  第十條 申領農村審計證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任職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2、《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申報表》;

  3、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最高財經學歷證明、財經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會計證或臨時會計證及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

  5、其它有關資料。

  申領預備農村審計證,必須提供的資料除不須申請人任職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外,其它資料與申領農村審計證相同。

  預備農村審計證持有人申領農村審計證,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任職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2、《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申報表》;

  3、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預備農村審計證原件和復印件;

  5、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農村審計證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農村審計證注冊登記是指在職農村審計人員通過任職單位,按規定向管轄的發證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理領證或申報有關資料等手續。注冊登記后的持證人員作為正式農村審計人員管理,依法享有和承擔國家賦予農村審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村審計證實行年檢考核制度。在崗的農村審計人員應按規定向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理農村審計證年檢。年檢工作每兩年一次。原則上3至4月進行。年檢時,由農村審計人員填寫《廣東省農村審計證年檢申報表》,任職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加具意見后,連同農村審計證統一報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進行年檢。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在農村審計證相應年份加蓋驗證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證人。

  下列持有農村審計證的人員不予年檢,其農村審計證自行失效:1、未按規定參加后續教育;2、脫離農村審計崗位連續時間超過兩年;3、因離退、解聘、辭職等原因離開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內設的農村審計機構;4、有違法亂紀行為。

  不按規定參加年檢或不符合年檢要求不能通過年檢的,其農村審計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持農村審計證的農村審計人員離開原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仍繼續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的,須到原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理調離手續并轉出農村審計證檔案。調入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農村審計證的管理權限向省或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農村審計證檔案,在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后,其所持的農村審計證在年檢前可繼續使用。

  持預備農村審計證人員,被原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以外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任(聘)用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的,須到原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理調離手續并轉出預備農村審計證檔案,由任(聘)用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農村審計證的管理權限向省或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提出申請并提供預備農村審計證檔案,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領農村審計證。

  第十四條 各地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應對本轄區內持證農村審計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加強農村審計證的檔案管理。農村審計證檔案應逐步采取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掌握農村審計證的申報、年檢及農村審計人員的數量、知識結構等情況,建立農村審計人員管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五條 持證農村審計人員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受到兩次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發證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應收回其農村審計證。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農村經濟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能勝任農村審計證頒發和管理工作,或徇私舞弊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有權撤銷其發證和管理的資格;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1、廣東省農村審計證申報表

    2、廣東省農村審計證年檢申報表

    3、廣東省預備農村審計證申報表

    4、廣東省(預備)農村審計證編號表

    5、發證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辦法(年檢)農村審計證登記表

  (附件1-5詳情請登錄廣東省財政廳網站查看)

  • <button id="mgvds"></button>
  • <del id="mgvds"></del>

  • <dfn id="mgvds"></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