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稅發〔2001〕117號
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2001]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
2.應收社會保險費明細表
3.應收、實收、欠收社會保險費匯總表
4.關于上解省(或市)社會保險調劑金通知書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日
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2001]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關于繳費基數的問題
2001年,繳費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繳費基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從2002年開始,當年每月報據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的月平均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一年不變;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社會保險費。
二、關于申報和審核的程序問題
1.繳費單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向地稅部門申報個人所得稅同時,以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作為繳費基數,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填報《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見附表一),同時抄報地方稅務機關。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根據申報繳費的資料,審核申報繳費的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工資上下限、參保條件及適用費率等是否符合社會保險的有關法規規定,并進行登記和匯總各單位、各險種的申報繳費資料,于每月28日前,將次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資料編制《應收社會保險費明細表》(見附表二)以書面或軟盤的形式送相對應的地稅征收機關。
3.地稅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征收資料于每月l0日前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足額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劃解財政專戶;未足額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劃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待足額征繳后劃解財政專戶。地稅機關于次月5日前,將當月實際征收并劃解入庫的社會保險費的資料匯總,編制《應收、實收、欠收社會保險費匯總表》(見附表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建帳。未足額征繳的不記個人帳戶,待足額征繳后記錄個人帳戶。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繳費單位和個人申報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及時通知相應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根據其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資料進行核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糾正登記和通知單位和個人到地稅機關補繳。
5.地稅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檢查時,發現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申報不實的,應及時將情況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糾正登記和通知單位和個人到地稅機關補繳。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繳費單位違反規定延遲繳納、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力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三、關于社會保險調劑金的劃解問題
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按照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有關法規規定計算的每季應計提調劑金總額,直接上解省、市社會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四、關于社會保險業務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屬和部隊駐粵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問題
社會保險業務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屬和部隊駐粵單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將各有關單位的征收資料直接交給相應的地級以上市的地稅機關,由各地稅征收機關根據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資料征收后,直接劃解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同時將征收資料直接送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附件詳情請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