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等特殊就業困難群體定向提供小額信貸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自2002年創設實施以來,貸款對象范圍逐步擴大,政策機制不斷完善,在擴大就業、促進創業、改善民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為了進一步增強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貸款對象范圍。將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范圍在目前小額擔保貸款對象范圍基礎上調整擴大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對象范圍。
二、統一貸款額度。各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可適當提高。
三、調整貸款期限。面向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過2年調整為最高不超過3年;貸款經經辦金融機構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展期期限內貸款不貼息。
四、合理確定貸款利率。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參照貸款基礎利率并結合貸款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貼息。各經辦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不合理收費。
五、發揮好小微企業促進就業創業的輻射拉動作用。將現行適用于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調整為適用于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并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貼息。小微企業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六、管好用好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名稱相應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繼續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擔保基金擔保條件和手續要盡量簡化。財政貼息資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各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擔保基金在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擔保基金不足時要及時予以補充,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及獎補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文規定。
七、大力提升貸款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金融機構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的流程辦理。各經辦金融機構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要堅持為民、便民、務實、高效原則,精心梳理簡化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手續,細化完善貸款管理具體操作措施,扎實做好借款人資信調查和還款能力評估,全面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努力提升創業擔保貸款的便捷性和可獲得性。鼓勵經辦金融機構通過營業柜臺、手機客戶端等多種渠道公示貸款辦理程序和貸款申報材料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個人和小微企業信用信息,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八、加強政策統籌協調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會同當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時協商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問題,定期對經辦機構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細則,明確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質審核細則,對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借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情況和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和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轄區政策具體落實意見或實施辦法。此前發布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沒有新的明確規定的,仍按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已生效的小額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聯合當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通知盡快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扎實抓好政策貫徹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