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財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財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自主知識產權是指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認定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深圳市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發資助等優惠待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實施。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是從事以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或者技術服務的企業,單純的從事商品銷售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一)電子信息及軟件;
(二)生物工程、醫藥及醫療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機電一體化及先進制造;
(五)環境保護;
(六)新能源和高效節能;
(七)航空航天;
(八)現代農業;
(九)地球、空間、海洋工程;
(十)核應用;
(十一)利用先進技術、工藝改造提升傳統產業;
(十二)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研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易、工業設計等服務;
(十三)與上述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以及適合深圳經濟發展特點的其他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第六條 高新技術是指符合本認定條件第五條所規定領域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屬于《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并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
(一)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或者經地級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企業標準;
(二)經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質量合格;
(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注冊一年(一個會計年度)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知識產權權屬明確,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
1.發明或者植物新品種1件以上;
2.實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或者軟件著作權或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8%以上;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6%以上;
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產、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研制、生產條件及產品質量保證措施;
(七)企業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遞交的材料真實、可靠。
第三章 申請和認定程序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每年進行三次集中申報和審批,申報時間為3月、6月、9月第1個工作日至第10個工作日。審批期限為45個工作日。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和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網上填報《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市民中心辦文窗口初審通過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委托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提出認定意見;
(三)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評審通過的企業進行會審,會審通過的企業名單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相關機構進行調查后給出相應結論;
(四)審批通過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頒發《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認定為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驗原件)或者法人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三)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3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國稅、地稅部門審核蓋章的企業上繳所有稅款明細表,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須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專項審計報告應當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比例、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比例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明細、高新技術產品利稅明細、開發經費支出明細(包括研發用儀器購置明細、原材料購置、元器件購置、模具開發費、試驗測試費、研發人員工資及費用等)、研發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明等科目;
(四)知識產權方面有關證明、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五)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者入網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屬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按照材料目錄順序訂裝成冊,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遞交書面材料3套。
第五章 復 審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者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申請復審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年審表》;
(三)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3個會計年度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第十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對復審通過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加蓋有效期的印鑒,企業憑加蓋印鑒的證書和有關文件到政府相應部門辦理優惠政策手續;對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達不到深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
(二)未按時上報年報表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年審表》的;
(三)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六)有環境、知識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門網上填報截止于前1個月的統計數據和財務快報,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每年根據市科技主管部門的要求填報《高新技術產品統計調查表》和國家的有關報表。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工商登記的,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報市科技主管部門,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視其變更情況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考核辦法》(深科信〔2007〕112號)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深科信〔2007〕152號)同時廢止。原根據上述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11年6月30日,屆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