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發〔201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規范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予印發,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檢查是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事中監管的重要手段。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提高認識,明確責任,按照《辦法》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轄區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確保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和效果。省級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參照《辦法》制定相關規定。
二、工程檢查應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特點,合理確定檢查頻率、時間節點和檢查重點。
(一)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應及時開展檢查工作,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崗前培訓、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設計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程進度、基礎工程和隱蔽工程、建筑構架安裝等方面內容,每季度核實、匯總轄區內工程進展情況,及時發現處理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每年度組織開展檢查,強化對工程方案關鍵技術、設計重大變更的審核、指導和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加強施工前的崗前培訓力度,同時做好中期驗收、預驗收和整改工作,確保每項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至少檢查一次。
(三)省級和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對轄區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聯合開展檢查工作。
(四)我局負責制訂工程檢查的管理制度、技術規范,開展監督抽查。
三、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特點,科學確定檢查方式和檢查組人員,可委托或組織專業機構開展工程檢查工作,也可組織專家參與工程檢查工作。參與工程檢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四、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業主單位應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積極做好施工單位崗前培訓、設計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預驗收和整改等重點環節,確保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和文物、人員安全。
五、各地在執行《辦法》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7日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規范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工程檢查)。
第三條 工程檢查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由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工程檢查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工程效果和質量、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包括:申報審批、招標投標與合同、技術交底、工程組織管理、項目單位及人員資質資格、人員到崗到位和崗前培訓情況、工程檢查結論、隱蔽工程驗收和階段性驗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質量包括: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文物保護原則遵守情況,傳統工藝使用和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情況;施工技術、工藝、做法符合質量要求情況,施工材料和構件檢驗檢測情況,工程各分部分項及重點工序的實體質量評定情況,隱蔽工程質量情況,外部觀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評價等。
(三)工程資料包括:與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如技術方案、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如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審批、管理等方面技術類和經濟類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狀況,拆除、更換的構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試驗過程,隱蔽工程等,應保留影像檔案資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規范執行、安全防護設備配置、文物及人員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條 工程檢查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工程檢查部門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組人員。
(二)工程檢查部門制訂檢查計劃。
(三)現場查驗。檢查組查看工程現場,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提供相關工程資料并接受質詢。
(四)召開檢查工作會議。檢查組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檢查工程檔案資料,開展工程技術、程序的合規性核查。
(五)評議并反饋意見。
1、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檢查結論,現場反饋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2、檢查組現場填寫《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文物保護工程資料核查表》,并由檢查組成員簽名。
(六)檢查組在工程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場下達整改通知,并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六條? 檢查組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檢查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說明檢查時間、組成人員、檢查過程、工程情況等內容,重點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并附相關檢查表格。
第七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根據檢查報告,在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和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檢查部門的要求,協調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時開展文物保護工程整改工作。
第八條 工程檢查和整改的文件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并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了解轄區內工程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并按年度匯總、編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工作總報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報國家文物局。
第十條 文物行政部門未按本規定開展檢查或未公布檢查結果的,由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
檢查組成員存在違反檢查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工程檢查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