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本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發揮科技支撐引領作用,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確定、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遵循堅持科技發展規律與深圳創新實際相結合、規范管理、科學高效、市區聯動、部門協同、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優化完善科技業務系統,對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與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相關的活動。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劃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發資金計劃中設定本市科技計劃及其項目類別,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政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市重大戰略部署,設立和實施科技重大專項。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符合科技發展規律的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投入機制。市科技計劃資金資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資助方式,是指在按照項目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要求使用資金,開展研發活動的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申請單位科技研發資金資助。
?。ǘ┦潞笱a助方式,是指申請單位已先行投入資金開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研發費用、績效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并給予財政資金相應補助。
?。ㄈ┆剟钛a助方式,是指對申請單位已經完成的研發工作、獲得的科研成果或者達到的技術水平,對其進行審核或者認定,給予獎勵補助;對申請單位獲得國家科技計劃資助或者國家級科技獎勵,給予獎勵或者配套補助。
?。ㄋ模┦姓鷾实钠渌绞?。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評估結果,對科技研發資金投入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八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確定程序原則上包括編制與發布申請指南、項目申請、專家評審或者專項審計、考察核查、審批公示、簽訂任務書或者合同、撥付資金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計劃管理要求在各類計劃管理辦法中明確相關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經市政府批準,對具有明確政府目標、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定向擇優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在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相應年度,編制年度申請指南并及時發布,對項目類別、重點領域、項目數量及方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批程序、限項規定等內容予以明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積極創新項目遴選機制,探索市區協同部門推薦,加強政府主動布局。針對不同類別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管理辦法中明確項目申請指南編制的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椖可暾垎挝粦斒窃谏钲谑校ê钌翘貏e合作區)依法注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
?。ǘ╉椖可暾垎挝粦斁哂许椖繉嵤┑幕A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為非申請單位全職研究人員的,應當與項目申請單位約定投入申請項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請項目時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ㄎ澹╉椖可暾垎挝粦斪灾魃陥?,委托科技中介機構申報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暾埖氖锌萍加媱濐悇e對申請條件有其他具體規定的,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符合該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ㄒ唬┩ㄟ^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二)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
?。ㄈ┛蒲姓\信承諾書;
?。ㄋ模╉椖可婕翱蒲袀惱砗涂萍及踩?,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五)申請材料有其他具體規定的,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符合該類別項目具體要求的申請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機制,逐步采取自行調取申請人登記、許可類信息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精簡,減輕申請人負擔。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科技評審專家庫,并建立科技評審專家入庫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推行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試行評審專家主審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或者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類別,制定項目現場考察或者核查規則,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申報單位實施條件、項目團隊成員專業技術能力等進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推進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將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并予以公布。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撥付項目資金。經調查異議成立或者發現其他可能造成項目無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認為擬資助項目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十七條 屬于事前資助類項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以及相關當事方簽訂合同書(任務書)。合同書對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使用、績效考核指標、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進行約定。任務書對項目任務、實施內容、績效考核指標、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對市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和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對于已簽訂項目合同書或者任務書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項目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
對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者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調整或者取消后續支持。
對于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項目,原則上不開展過程檢查。國家、省、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應當按照項目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要求,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及風險防控制度,完成項目目標任務,資金使用符合財務規則。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期內,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指標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合同內容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變更,否則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技計劃項目變更管理,對項目實施期內發生的目標調整、內容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承擔單位變更等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需要,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管理實際,對確需終止或者撤銷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作出細化規定,明確相應條件和程序,保證財政專項資金安全。
項目終止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檢查或者其他公務活動中發現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主動終止項目承擔單位研發活動,停止后續撥款,視情況收回財政資金、利息和追究承擔單位相關責任。
項目撤銷是指在項目無法完成的情況下,承擔單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動申請停止研發活動,退回全部財政資助資金和孳息。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對于事前資助的項目或者按照國家、省和市相關規定需要驗收的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同書(任務書)組織項目驗收,對技術參數、知識產權、人員培養和經濟等各項指標完成情況,以及經費管理、使用的合規性等事項進行核查。
驗收結果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制度,對項目驗收原則、申請時限、組織形式、申請資料、驗收標準、驗收內容、驗收結論、復議程序等事項,另行作出細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有證據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已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但確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遵循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可以根據實際適時補充、調整合同(任務書)相關條款,減輕或者免除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相關合約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和市科技計劃項目監管有關要求,加強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對監管形式、監管內容、監管結果、監管范圍等事項,另行作出細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實行績效分類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績效分類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體系,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加強對相應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評審專家及實施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及個人的科研誠信管理。
對于違反科研誠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ㄒ唬┰谑锌萍加媱濏椖康纳暾?、實施或者驗收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科技研發資金的;
?。ǘ┓欠ㄅ灿?、侵占、冒領、截留市科技研發資金的;
?。ㄈ┯兄R產權侵權行為,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確認有過錯的;
?。ㄋ模┳钃匣蛘吖室庖幈苷嘘P部門依法對科技計劃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情節嚴重的;
?。ㄎ澹┢渌`反科研誠信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個人設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單位,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時,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參加項目評審、評估的專家在項目評審、評估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家利用評審、評估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于科技服務機構以騙取科技研發資金為目的,故意偽造或者變造虛假證明材料,提供科技計劃項目申請人虛假信息,使申請人獲得科技研發資金資助的,或者與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后,將該科技服務機構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有特別規定或者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有特別要求外,實施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2〕9號)同時廢止。原已立項且尚未處理完畢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