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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口、船舶岸電設施和船用低硫油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 2019-07-05 15:12:10 來源 :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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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環[2014]403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港口、船舶岸電設施和船用低硫油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審定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4年9月22日


深圳市港口、船舶岸電設施和船用低硫油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港口、船舶岸電設施和船用低硫油補貼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使用,促進船舶岸電、低硫油推廣使用工作的開展,根據《深圳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計劃》(深府辦〔2013〕19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船舶岸電設施和船用低硫油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專項用于支持港口岸電設施建設使用、船舶使用岸電或轉用低硫油(原本使用重油等高硫燃料)等相關項目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硫油指含硫量不超過0.5%的船用燃油。轉用低硫油指船舶靠泊期間輔機及鍋爐燃料由非低硫油轉用至低硫油。

  第四條 “補貼資金”作為深圳市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子項統籌安排,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監督核查、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發展改革、環保、交通、審計監察部門及深圳海事部門負責協調和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在市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總盤子中提出“補貼資金”子項年度利用計劃額度;

  (二)負責對申請補貼項目予以公示,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并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審核“補貼資金”年度支出計劃,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批復補貼資金年度支出(結構)計劃;

  (二)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對補貼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并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

  (三)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四)監督檢查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負責開展補貼資金績效重點評價;

  (五)職責范圍內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市交通部門職責:

  (一)編制“補貼資金”具體年度支出計劃,會同市環保部門制定本辦法配套的有關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和項目資金年度申報指南;

  (二)依據“補貼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受理補貼申請,組織項目驗收、專家評審、補貼申報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三)負責建立資助企業及項目檔案,跟蹤、考察補貼資金的使用落實情況;

  (四)組織開展岸電和低硫油推廣工作對港口航運業的影響評價;

  (五)指導相關企業機構建立深圳港綠色環保自律性公約,組織發動港航企業加入此公約并簽署岸電、低硫油使用承諾書;

  (六)負責分配港口岸電建設數量,督促港口擬定岸電設施可行性研究、項目立項及規劃設計審批及項目建設工作。牽頭組織岸電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工作;

  (七)負責對港口岸電建設項目、船舶使用岸電和轉用低硫油情況開展資料審核并協助市環保部門對船舶使用岸電和轉用低硫油開展監督抽查;

  (八)按職能分工,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開展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九)職責范圍內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市環保部門職責:

  (一)協助市交通部門在深圳港推廣船舶使用岸電和低硫油等減排工作;

  (二)協助市交通部門對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情況開展核查;

  (三)組織深圳海事部門、市交通部門對船舶使用岸電和轉用低硫油情況開展監督抽查;

  (四)組織開展項目環境績效評價,并提出政策修改意見。

  第十條 市審計部門職責:

  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績效審計。

  第十一條 市監察部門職責:

  對“補貼資金”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及個人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深圳海事部門職責:

  (一)配合市交通部門發動航運企業加入深圳港綠色環保自律性公約并簽署岸電、低硫油使用承諾書;

  (二)協助市環保部門、市交通部門對船舶使用岸電和轉用低硫油情況開展監督抽查。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使用單位的職責:

  (一)如實提供相關補貼申報材料;

  (二)按規定使用補貼資金,專款專用;

  (三)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材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驗收;

  (四)對補貼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開展岸電設施建設和提供岸電使用的港口企業及船舶靠泊期間使用岸電或轉用低硫油的航運企業。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深圳市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船舶使用岸電和轉用低硫油等相關項目,包括:

  (一)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使用;

  (二)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或轉用低硫油;

  (三)經政府批準的其他相關項目。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資金不予支持:

  (一)享受過市級有關財政資金補貼的項目;

  (二)尚未建成驗收的項目;

  (三)與港口岸電建設、船舶使用岸電或轉用低硫油等無關的項目或活動。

  

第四章 補貼標準和方式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于資助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鼓勵航運企業使用岸電或轉用低硫油。

  第十八條 無償資助標準:

  (一)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對港口已經建成竣工并通過驗收核查的岸電設施按不超過項目建設費用30%的標準資助;

  (二)船舶使用岸電:港口企業按0.7元/度的價格與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結算電費;對港口企業岸電電費成本與上述結算價格的差價給予全額補貼,并可根據岸電設施維護成本額外給予不超過電價成本10%的價格補貼,補貼標準由市交通部門牽頭另行制定;

  按年度全額資助港口企業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

  (三)船舶轉用低硫油:對在靠泊期間轉用低硫油的船舶,根據不同的油品質量,按補貼低硫油與重油成本差價75%至100%的原則進行補貼。(低硫油與重油差價數據以當月新加坡重油(IFO380)與低硫油(MGO/MDO/LSMGO)月均差價為準)。補貼實施標準及船舶靠泊期間耗油量的測算標準由市交通部門牽頭另行制定。

  

第五章 補貼申報與審批

  第十九條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的申報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業依據實事求是的原則,按年度向市交通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項目申請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合同等相關材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項目建設完成后,市交通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驗收,出具有關資助審核意見,并將資助意見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對擬資助項目進行公示后,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

  (三)補貼申請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市交通部門與港口企業簽訂岸電使用承諾書。承諾書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申請企業應當作出如下承諾:

  1.保證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2.保障岸電設施完整率,可隨時用于岸電使用。

  (四)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文件撥付相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供電需量費資助申報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業根據岸電設施實際使用情況,按年度向市交通運輸委提交《用電需量費補貼申請表》、供電需量費繳納的有關證明材料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交通部門組織專家對材料進行核查和審計,出具有關資助意見,并將資助意見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公示后,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文件撥付相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申報流程如下:

  (一)有參與岸電使用意愿的航運企業應按年度向市交通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申請加入深圳港綠色公約,簽署年度岸電使用承諾書,承諾:

  1.企業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在深圳港每次靠泊期間均申請使用岸電供電,并提交船舶登記名單;

  2.相關船舶每次在深圳水域靠泊后1小時內配合港口開始接入岸電程序。

  (二)已簽署岸電使用承諾書的航運企業,按月向港口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由航運企業或其代理提前向港口企業提交次月有關船舶到港計劃及相應艘次的岸電使用申明,如有船舶臨時變更岸電使用計劃,需至少在相關船舶到港前24小時書面通知港口企業;

  2.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支付單及相應艘次船舶岸電使用信息;

  3.由船方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的顯示船只使用岸電情況的機艙日志核證副本。

  (三)港口企業按季度將供電公司出具的電費單及相應的航運企業每次使用岸電提供的相關材料和船舶電費結算單進行整理統計,匯同《岸電電費補貼申請表》提交市交通部門;

  (四)市交通部門對企業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后出具有關資助意見,并將資助意見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公示后,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

  (五)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文件撥付相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二條 船舶轉用低硫油補貼申報流程如下:

  (一)有參與低硫油使用意愿的航運企業應按年度向市交通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申請加入深圳港綠色公約,簽署年度低硫油使用承諾書,承諾:

  1.企業具備低硫油轉用條件的船舶在深圳港每次靠泊期間均轉用低硫油,并提交船舶登記名單及相應的船舶登記證副本;

  2.有關船舶每次在深圳水域靠泊期間必須轉用低硫油,并在離開泊位后才可轉用重油;

  3.如特殊情況導致有關船舶靠泊期間無法轉用低硫油,應至少在到港前24小時書面通知市交通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每年該艘次比例不超過該航運企業轉用低硫油艘次的5%。

  (二)已簽署低硫油使用承諾書的航運企業,按月向市交通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如下材料:

  1.由航運企業提交顯示船只靠泊和離岸轉油時間的《靠泊轉油補貼申請表》;

  2.由船方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的顯示船只轉用低硫油情況的機艙日志核證副本和油類記錄簿核證副本。

  (三)市交通部門按季度對企業遞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

  (四)市交通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出具有關資助意見,并將資助意見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公示后,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

  (五)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補貼資金”扶持計劃文件撥付相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確定及工作經費資助由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政府采購規定流程進行撥付。

  

第六章 項目核查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項目核查:

  項目建設期間及建設完成后,由市交通部門或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對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技術指標開展核查。

  第二十五條 船舶岸電設施使用情況核查:

  (一)以航運企業為單位,針對靠港使用岸電船舶申請補貼時所提交的岸電使用申明、電費支付單及機艙日志副本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鑒定;

  (二)對港口企業提供的供電公司出具的電費單以及各次船舶電費結算單和補貼申請進行審核鑒定;

  (三)對岸電設施使用船舶進行抽查,登船檢查其岸電使用情況和岸電使用證明文件;

  (四)資料審核由市交通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抽查工作由深圳海事部門、市交通部門協助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開展。

  第二十六條 船舶低硫油使用情況核查:

  (一)以航運企業為單位,對申請補貼所提交的靠泊轉油補貼申請、油類記錄簿副本和記錄轉油程序時間和日期的機艙日志副本等材料進行審核鑒定;

  (二)對靠港船舶低硫油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登船檢查其低硫油切換及使用情況和有關低硫油轉換證明文件(包括低硫燃油交付單、油類記錄簿和記錄轉油程序時間和日期的機艙日志),并抽取燃料樣本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三)資料審核由市交通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抽查工作由深圳海事部門、市交通部門協助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開展。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市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應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八條 補貼申請企業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保證出具的材料真實有效,凡有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行為的企業,追繳相應財政補貼資金,三年內不得申報該補貼資金,并在相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抽查發現船舶未按照申明使用岸電或轉用低硫油的,追繳相應港口或航運企業上季度全部財政補貼資金,并在相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港口企業、第三方機構應誠實開展材料收集上報工作,嚴格規范企業自身行為,遵紀守法,杜絕與航運企業串通作假騙取補貼等現象。出現不端行為將依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并在相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核查范圍內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涉密等任何理由拒絕核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取消其補貼申請資格并予以公布,提供的相關資料務必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企業或個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部門應對補貼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核查,核查結果作為相關企業再次申請補貼資金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每年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績效審計,并接受監察部門監督。

  第三十四條 補貼資金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交通部門可給予通報批評,視情況要求其返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有關管理人員不依法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幫助申請企業騙取補貼的,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參與岸電項目驗收或岸電、低硫油材料審批核查的相關人員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通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部門、環保部門和深圳海事部門等應認真履行職責,按要求開展核查工作,遵循核查程序,避免違章操作,如有必要有義務為相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在核查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補貼資金管理費用按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交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深圳海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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