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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時間 : 2023-01-17 17:14:56 來源 : 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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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水務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務局和區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國土、房屋、城鄉建設、衛生、生態環境、規劃、物價、市場監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

  

第二章 排水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房屋、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區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排水總體規劃應當與《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珠江防洪規劃》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州市江河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廣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廣州市防洪排澇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排水詳細規劃應當與城鄉詳細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城鄉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市水務局的意見。

  第十條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同意,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第十八條  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

  經處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潘S可申請表;

 ?。ǘ┬陆椖啃杼峤活A測排放的水質和水量報告。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應當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后,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進行監測,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設施中的水質、水量進行檢驗、監測和檢查。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

  

第四章 設施養護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管理單位承擔。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業務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養護維修標準、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養護維修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監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并與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協商后,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ǘ┰谖鬯斔透删€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ㄈ┰谖鬯斔透删€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ㄋ模┰谖鬯斔透删€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氯潘艿?,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ㄈ┫蚺潘O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ㄋ模┫蚺潘O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ㄎ澹p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米詥娱l門的;

 ?。ㄆ撸┫蚺潘艿兰訅号潘?;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排水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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