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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若干措施

時間 : 2019-07-05 14:55:00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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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若干措施

  為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構建充滿活力的科技創新生態體系,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的支撐引領作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深圳質量,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一、促進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一)優化科技投入結構。加大對科技研發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的投入,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重大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注重對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以及公益性科學研究的投入,注重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技術轉移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二)創新科技投入方式。完善科技項目投融資扶持體系,創立財政科技投入機制。利用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撬動民間資本加大科技投入,為新興產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二、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

  (三)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發揮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支持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成長期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和天使投資基金。

  (四)扶持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落實我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實施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等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依法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營造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環境。利用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政策,探索設立股權投資服務中心,構建“一站式”綜合型服務平臺。鼓勵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區通過天使投資俱樂部、創業投資俱樂部等形式,匯聚創業投資資源。加強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支持在深圳舉辦科技金融高端論壇。

  三、發揮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主渠道作用

  (六)加強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建設。支持金融機構與科技部門開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支持銀行依托高新區、企業孵化器新設或者改造部分支行成為專門從事科技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加大對現有融資租賃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七)創新金融機構服務模式。支持銀行針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特點和貸款需求,專列貸款計劃、專建審批通道,簡化審批程序,完善科技專家為企業貸款提供咨詢服務的工作機制,完善業務營銷和風險管理機制。

  (八)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品種。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完善無形資產質押融資的風險補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新型信貸業務;支持金融機構綜合運用買方信貸、賣方信貸、貿易融資、融資租賃等方式,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九)發展投貸聯動戰略聯盟。支持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結成投貸聯動戰略聯盟,實現貸款、投資聯動。

  (十)探索開展信貸債權轉股權試點。創新高新技術企業信貸債權轉股權機制,支持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

  (十一)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能力。支持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方式,開展擔保轉期權、擔保轉股權等新業務,推動擔保與創業投資結合,實現擔保對初創期、成長期高新技術企業的全面覆蓋。

  (十二)發展企業信托融資。支持信托機構探索發行面向社會投資人的高新技術企業信托金融產品,促進民間資本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四、拓展科技型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

  (十三)促進企業改制、掛牌與上市。通過以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為核心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掛牌、上市。

  (十四)發展深圳區域性交易市場。加快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建設,促進企業股權流動和股權融資。爭取深圳柜臺交易市場成為全國場外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非上市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和股權交易平臺。

  (十五)爭取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建立健全爭取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工作機制,支持高新區企業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十六)支持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私募債、集合票據等新興債務融資工具,制定并組織實施區域集優債等適應高新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服務方案。

  (十七)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創新知識產權交易模式,為知識產權或者科技成果所有者和投資者提供技術與資本對接通道,支持創新成果實施轉化或者二次開發。

  五、加強科技保險服務

  (十八)支持科技保險試點。對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創新科技保險產品予以保費資助。探索利用保險資金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制度。

  (十九)創新科技保險產品。支持保險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知識產權保險、首臺(套)產品保險、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險、成果轉化險等創新保險產品。支持保險機構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合作開發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險、信用貸款保險、企業債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為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服務的新險種。

  (二十)完善科技保險風險分擔機制。暢通政府、保險機構、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渠道,支持保險機構、銀行、再保險機構和擔保機構等共同參與科技保險新產品風險管理工作。

  六、完善科技和金融服務體系

  (二十一)促進科技金融公共服務體系發展。建立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深圳高新區創業投資廣場建設。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區級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支持搭建科技金融高端人才服務、培訓咨詢服務、企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技術轉移服務、信用體系服務、項目產品信息交流服務、投貸聯動服務、中介機構服務等公共服務平臺。探索建設科技金融集團。

  (二十二)發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支持從事成果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檢測等專業化科技中介機構發展。發展集評估、咨詢、法律、財務、融資、培訓等多種功能為一體的高端科技金融服務機構。

  (二十三)培育科技金融孵化器。支持民間資本依托虛擬大學園、西麗大學城、企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行業協會等機構或者社會組織建設科技金融孵化器。

  (二十四)推動科技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將高端科技金融人才引進納入我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支持在深圳高等院校開展科技金融人才培訓。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經紀人、科技保險經紀人、科技融資租賃經紀人等制度。

  七、促進前海建設開放創新的科技金融體制

  (二十五)推動前海金融創新。探索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拓寬企業債務融資渠道。探索設立前海科技銀行等各種創新型金融機構。推進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前海股權交易中心等各類新型要素市場建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以非公開方式進行股權融資。

  (二十六)促進股權投資的國際化。支持與國際知名股權投資機構合作,探索推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嘗試境外資金投資國內市場,促進股權投資行業的規模化發展。

  八、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七)完善協同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深圳市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規劃全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部門。建立科技、財政、金融等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

  (二十八)創新財政資金資助方式。在市科技研發資金設立科技和金融結合計劃,通過股權投資、再擔保、聯保貸款、集合債、銀政企合作梯級貼息、委托無息借款等方式,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

  (二十九)本措施規定的優惠政策與本市其他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三十)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明確申請條件,簡化操作流程,確保各項政策落實。

  本措施由市科技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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