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中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外資并購設立企業及變更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