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殘聯〔2016〕129號
各區殘聯、衛生計生局、財政局,有關醫療機構:
為更好地保障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重度殘疾人醫療服務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6〕15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將在門診開展的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醫療康復項目納入我市殘疾人康復資助保障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醫療康復項目范圍
面向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腦癱、孤獨癥、肢體殘疾障礙患者開展的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醫療康復項目(詳見附件1)納入我市殘疾人康復資助保障范圍,自2016年12月1日起,由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專項經費嚴格按照確定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資助標準給予支付。納入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保障范圍的醫療康復項目根據專項經費的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則,逐步增加。增加的項目由市殘聯、市衛計委、市財政局共同確定,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適用對象
本市戶籍,符合《廣州市殘聯、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殘聯[2016]11號,下稱《康復資助工作管理辦法》)中確定的資助條件的0-14歲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腦癱、孤獨癥兒童和全年齡段肢體殘疾人。
三、項目實施
本項目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具有康復醫學診療能力的醫療機構作為本市“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首批機構名單詳見附件3),由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康復醫學或康復醫學治療技術人員(含中醫人員)提供醫療康復服務。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由市衛計委、市殘聯、市財政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四、資助待遇
(一)適用對象的資助條件、資助標準、資助期限詳見《廣州市殘疾人各項康復資助標準及資助條件表》(附件2)
(二)在非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發生的康復費用,不納入資助范圍。
五、康復資助費用報銷流程
康復資助申請人接受醫療康復服務后,攜帶以下資料前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殘聯辦理報銷手續,街(鎮)殘聯和區殘聯按照《康復資助工作管理辦法》確定的報銷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一)本人(或監護人)攜帶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或殘疾人證原件;
(二)在一個報銷周期內能證明其接受醫療康復服務的病歷證明材料原件;
(三)康復資助申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的銀行賬戶資料;
(四)《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申請表》一份;
(五)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機構專用收款票據原件;
(六)與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機構專用收款相匹配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六、組織實施
(一)市殘聯、市衛計委和市財政局逐步建立納入殘疾人康復資助保障范圍醫療康復項目目錄調整機制,逐步建立定點康復醫療機構誠信管理制度。
(二)衛計部門對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進行業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三)財政部門做好康復資助專項經費和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對有關經費實行預算和清算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及進行使用監督,
(四)殘聯部門做好醫療康復項目納入殘疾人康復資助保障范圍政策的宣傳工作,引導符合條件的殘障人士到定點康復醫療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做好康復資助工作經費的預算申報和使用工作,確保康復資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和劃撥工作有序及時開展。
(五)定點康復醫療機構要按診療規范為康復資助申請人提供康復訓練服務,保證康復訓練安全和康復訓練質量,主動接受衛計部門的業務監督管理。不得拒收、推諉康復資助申請人。
(六)本通知由市殘聯、市衛計委、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即:2016年12月1日后進入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門診康復訓練周期的康復資助申請人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康復資助)。
附件: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