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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 2022-02-22 17:27:44 來源 : 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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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73號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和公路設置交通指示標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燈箱、噴繪、展示牌、櫥窗、實物實體造型、電子顯示裝置、投影等形式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工地圍墻、在建工地樓體;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共綠地、廣場、水域、站場、站臺、碼頭等場所;

  (五)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電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氣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設置人在經營地、辦公地或者住所地設置標牌、燈箱等設施用以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或者建(構)筑物名稱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規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財政、氣象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要求,合理布局,規范設置,內容真實合法,與市容景觀要求相一致,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環境質量和生活品質相匹配,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安全、牢固,不得影響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著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釆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實施方案(以下分別簡稱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實施方案)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依據,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

  (一)專項規劃應當以美化城市環境、凈化城市空間、提升城市品質、促進城市發展為導向,滿足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明確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要求,并與城市景觀照明等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設置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規格、照明等設置要素,以及設計、施工、驗收、維護、檢測等管理要求。

  (三)實施方案應當依據專項規劃和設置規范,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造型、形式、材料等要求。利用工地圍墻、在建工地樓體以及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無需編制實施方案。

  第七條 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不得隨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涉及突破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應當在報批時就突破事項專題報告:

  (一)在城市景觀重點區域和地段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在公共汽車電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設置戶外廣告的;

  (三)跨區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其他應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編制的情形。

  前款規定之外的實施方案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政府批準;涉及突破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區政府應當就突破事項報市政府批準。

  需要對經批準的實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減少戶外廣告點位等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等的意見。

  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實施方案在報送審批前,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和實施方案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專項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設置規范和實施方案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以及實施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以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長期公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紀念性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但設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立交橋的;

  (三)超出建(構)筑物外輪廓線及頂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樞紐已設置的招牌除外;

  (四)危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

  (五)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八)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一)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構)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筑物上需要設置有構筑物的非張貼形式戶外廣告的,其構筑物應當與建(構)筑物主體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既有建(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涉及改變建(構)筑物外立面、建筑結構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或者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受讓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鼓勵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場地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將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委托統一公開出讓。

  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和實施方案。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廣東省公路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實施許可。

  除前款規定以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在公共汽車電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設置的;

  (二)在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的;

  (三)跨區設置的;

  (四)其他應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批的情形。

  利用工地圍墻設置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由該建設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設置規范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戶外廣告的建(構)筑物、場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資料;

  (三)戶外廣告全景設計效果圖、設置地點實景圖;

  (四)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及設計使用年限說明;

  (五)大型戶外廣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六)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提交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況。

  利用在建工地樓體張貼、懸掛戶外廣告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材料。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設置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許可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設置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六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節日慶典、促銷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但跨區設置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屬于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會議活動的,還應當提供具體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設置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許可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但經市政府批準的全市性重大活動除外。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應當載明戶外廣告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戶外廣告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設置人名稱變更的,設置人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變更手續。

  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右下方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編號。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在建工地樓體廣告應當設置在外墻安全防護網上,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內容限于建設項目名稱和聯系電話。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

  以投影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對投影器材做隱藏處理;大小、亮度和色彩應當與投影載體的整體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機結合;不得投影到機動車道的路面上,影響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組織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應當由市宣傳部門審核或者提供。

  戶外廣告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內容同時發布,但應當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1/5。

  在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設置規范的要求。

  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第二十二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在招牌設置后7個工作日內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牌備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結構設計圖等說明文件;

  (三)招牌設置和維護安全告知承諾書。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構)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統籌設計和制作并進行備案。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四章 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涉及建筑結構安全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結合建筑整體布局和建(構)筑物結構安全要求進行設計。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竣工后,設置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有關規定、標準、技術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要求做好測試數據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不少于1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2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任;不得將其所有的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未經批準的戶外廣告。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拆除;臨時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當在3日內予以拆除。

  戶外廣告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因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需要拆除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7日內拆除。

  招牌設置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電子政務系統,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互通機制。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抽檢數量不得低于許可數量的5%。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招牌安全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抽檢數量不得低于備案數量的10%。

  第三十二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行網格化管理,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用管理制度,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戶外廣告設置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其參加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其他區域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清理、拆除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拆除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未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清理、拆除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戶外廣告未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的;

  (二)在建工地樓體廣告設置在外墻安全防護網之外,影響消防安全或者內容超出建設項目名稱和聯系電話的;

  (三)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或者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的;

  (四)以投影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投影到機動車道的路面上,影響交通安全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牌設置人、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履行安全維護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或者未做臺賬記錄的;

  (二)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少于1次,或者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少于1次,或者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少于1次,或者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未開展排查的;

  (三)發現安全隱患未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2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未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的,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未及時維修、更新,或者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出現斷亮、殘損未及時維護、更換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利用船身進行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申請海事部門船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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