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我市“十三五”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就業事關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創業是拓寬就業渠道、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的重要基礎。我市一直高度重視就業創業工作,始終把促進就業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在全省各市中率先實施了城鄉統籌的促進就業創業政策措施,率先完成鎮(街)、村(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公共就業服務普惠化,率先推行個人自主參訓補貼,鼓勵個人自主提升就業素質和技能,小額貸款累計貸出總額全省最高,多年來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一直控制在3%以內,我市在促進就業和推進創業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但也要看到,我市目前勞動力流動性大,就業困難人員等群體的就業創業技能不足,高校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就業質量仍需提高;隨著經濟轉型升級和新業態的不斷涌現,我市勞動者再就業問題和就業技能與崗位需求不匹配的結構性矛盾將更加凸顯,“就業難”和“招工難”并存的情況仍將持續存在。總體來看,“十三五”時期,我市就業形勢仍面臨較大壓力,因此,做好就業創業工作仍然是一項長期和重要的任務。
(二)總體工作思路。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主要精神,堅持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努力把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促進穩定就業與提高就業質量相結合、完善政策措施與優化服務水平相結合,進一步深化就業創業機制制度建設,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大力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推動全市就業創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把創業和就業結合起來,堅持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催生經濟發展新動力,為促進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動能,為我市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東莞提供良好就業創業環境。
(三)明確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就業創業機制制度,加大就業創業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技能,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加大開發人力資源為產業發展服務,推進全市就業創業工作邁上新臺階。“十三五”期間,全市累計城鎮新增就業40萬,完成勞動力技能培訓15萬人次,完成創業培訓10萬人次,就業創業服務率達100%,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達95%以上,全市新登記注冊的初創企業戶數、吸納從業人員數平均每年增長10%以上,創建創業孵化基地50個,努力將東莞打造成為創業型城市。
二、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四)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探索開展調查失業率,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逐步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經濟增長速度和發展模式,科學把握宏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穩增長促就業,以促就業創業帶動經濟增長。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重大項目立項、備案時,應評估項目創造崗位、人力資源需求等情況,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崗位多、崗位質量好、與人力資源匹配度高的項目。加強對項目建成投產后帶動就業情況的跟蹤監測。統籌發揮好投資的關鍵作用、消費的基礎作用、出口的支撐作用,著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努力創造就業崗位,確保就業局勢保持穩定。(市發改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人力資源局、市統計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府金融工作局等單位負責)
(五)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吸納就業能力。圍繞轉型升級戰略,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以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帶動就業;實施“機器換人”計劃,逐步淘汰經濟附加值低、危險性高的低端崗位,提升就業質量。大力發展金融租賃、電子商務、海外倉儲、物流配送等生產性服務業和旅游休閑、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生活性服務業,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生態農業,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建設文明城市,大力推動城市造林綠化工作;支持社會組織建設,大力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業;創新生態旅游業,挖掘文化和歷史旅游業,建設宜居東莞,帶動提升就業容量和就業質量。(市經信局、市發改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六)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積極落實國家、省對小微企業各項稅收減免、貸款融資優惠政策,進一步壓減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收費。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完善專利審查快速通道,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工程研究院等科研機構與小微企業開展合作,促進科技成果向小微企業加快轉移。(市經信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發改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七)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實施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健全實名制信息數據庫,教育、人力資源部門要做好畢業生離校前后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及時了解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情況,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等活動,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技能培訓、就業見習等服務。將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作為幫扶的重點,做好退役高校畢業生就業安置工作。在莞高校要將就業創業課程作為必修課列入教學計劃,積極開展在校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提高就業創業課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探索課程改革,按照產業和市場需求調整專業設置,加強專業課的實用性和就業需求適應性,更好地培養實用型人才,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穩定性和就業質量。實施高校畢業生創業引領計劃,對有創業意向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教育、創業培訓,提供多渠道資金支持、提供創業經營場所支持,實施創業相關補貼,優化創業公共服務,助推大學生創業成功。(市人力資源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團市委、在莞高校等單位負責)
(八)落實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服務。將難以實現就業的 “4050”(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失業人員、享受城市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零就業家庭”成員、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退役士兵、刑釋解教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以及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列為就業困難人員,納入重點援助范圍,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研究制定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和安置途徑。建立健全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平臺,落實扶持軍轉干部、復退軍人就業創業政策。軍轉干部、復退軍人申請營業執照可按規定享受綠色通道等服務。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完善殘疾人就業幫扶政策和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市人力資源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局、市農業局、市司法局、市國土局、市工商局、市殘聯等單位負責)
(九)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完善并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保障勞動者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完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推進和諧勞動關系綜合試驗區建設。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市人力資源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等單位負責)
(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險政策,落實社會保險擴面征繳責任,推動企業全員足額參保。引導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等制度。健全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險、社會救助的聯動機制,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實現就業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市社保局、市人力資源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等單位負責)
(十一)預防和調控失業風險。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政策,將政策實施范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對不裁員、少裁員、就業崗位穩定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員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一半給予穩崗補貼,有關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建立全市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和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建立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建立應對計劃裁員、瀕臨倒閉的企業加強監控,主動做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接續,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就業。(市社保局、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等單位負責)
(十二)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完善就業創業統計調查方法,探索建立就業和創業工作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監測,建立常規調查、抽樣調查、定點監測等多元就業失業監測統計體系。建立就業創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市人力資源局、市統計局、市發改局等單位負責)
三、加大促進就業扶持力度
(十三)促進高校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多渠道實現就業。把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大力實施系列幫扶和激勵就業政策,促進實現就業。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政策。
1.畢業年度困難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在東莞高校就讀的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殘疾高校畢業生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高校畢業生,給予求職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500元。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等單位負責)
2.應屆困難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在失業期間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3.安置“雙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各鎮街(園區)、村(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畢業3年內的“雙困”(家庭困難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給予安置單位工資補貼,補貼最長不超過2年,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具體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試點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056號)執行。本項補貼由市向省申請專項資金。(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4.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企業就業補貼。本市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在本市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實現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給予畢業生一次性2000元的企業就業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5.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所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由企業負擔的保險費部分,給予企業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市經信局等單位負責)
6.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社保補貼。畢業5年內的本市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的保險費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7.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畢業5年內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繳費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本項補貼由市、鎮按 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8.青年就業見習補貼。本市35歲以下未就業青年,參加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開展的青年就業見習訓練活動,見習期由政府給予35元/天的見習生活津貼,由見習訓練單位每月給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補貼,見習期2-3個月。見習人員完成整個見習期的,由政府按5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見習訓練單位補貼。每人只享受一次見習補貼。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十四)援助困難人員實現穩定就業。把就業困難人員放在就業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就業補助扶持力度進行重點幫扶。
1.工資差額補助。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在全日制就業崗位上實現就業,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月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崗期間,以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比對標準,給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資差額補助。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2.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新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該人員實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 年的人員可延長到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3.靈活就業工資補助。本市享受城市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零就業家庭”成員、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退役士兵、刑釋解教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以及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無固定用人單位,每月累計達到一定工作時間的,給予靈活就業工資補助。補助標準:每月累計工作時間達到50小時的,每人每月100元;每月累計工作時間達到80小時的,每人每月200元。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4.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本市享受城市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零就業家庭”成員、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退役士兵、刑釋解教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以及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無固定用人單位且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按其繳費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 年的人員可延長到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5.企業設置就業安置基地獎勵。鼓勵企業騰出操作相對簡單、工作時間比較靈活的就業崗位設置“村民車間”,集中安置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企業“村民車間”招用20名以上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給予企業設置就業安置基地獎勵。獎勵標準為安置人數在20人以上未達40人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安置人數達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獎勵6萬元。本項獎勵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十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計劃。因應產業結構向中高端水平升級的人力資源需求,將培訓促高質量就業與培訓促人力資源開發相結合,充分發揮企業、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和行業協會等的作用,推動培養一支適應東莞產業轉型升級的技能人才隊伍。(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1.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在莞務工人員、本市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通過自費參加培訓或自學,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且未享受過政府補貼培訓的,自職業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個人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企業、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和行業協會等培訓教育機構,組織在莞務工人員、本市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參加其舉辦的免費培訓班,通過培訓使學員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自職業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培訓教育機構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須持有更高等級的證書(可跨工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就業服務機構可根據企業用工需求的實際情況,組織登記失業人員參加相關技能培訓項目,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納入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
2.自主參訓補貼。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就讀的本市在校生,通過自費參加培訓或自學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自職業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自主參訓補貼。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參訓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
3.校企合作補貼。定期舉辦靈活多樣的校企合作品牌活動,針對企業中長期用工儲備規劃,繼續積極搭建企業與職業院校的校企合作平臺,鼓勵企業與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聯合舉辦訂單式培訓。培訓結束后,企業批量接收經培訓的畢業生達30人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給予企業校企合作補貼,標準800元/人。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
(十六)加強職業介紹服務推動供求對接。發揮村(社區)基層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作用,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在基層扎實開展,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平臺為城鄉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按其服務后成功就業人數給予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平臺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400元/人,限每人每年補貼一次。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十七)完善就業失業監測。建立定期收集定點企業、定點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勞動力供求信息數據制度,完善我市就業失業監測統計體系,加強就業形勢分析,及時制定促進就業政策措施。對由人力資源部門推薦,并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篩選的就業失業監測點,按要求及時完成各項監測數據的填報且數據真實有效的,按每個監測點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監測補貼。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四、大力實施大眾創業工程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勞動者勇于創業新機制”的要求為指導,在“十三五”期間大力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努力將東莞打造成為創業型城市。
(十八)營造更優市場準入環境。全面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先照后證”改革,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放寬住所登記,改革企業集團登記,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注冊全程電子化。深入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進一步放寬初創企業(是指在我市注冊登記3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下同)的準入限制。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部署精神,進一步簡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程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下放投資項目核準及前置審批、資質資格許可認定等行政許可事項。大力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加快推動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審批部門脫鉤。全面推廣行政審批標準化,明確申請材料、審批條件、裁量基準、辦理時限等內容,簡化優化審批流程,推廣“一個窗口”受理、告知承諾、并聯審批和網上審批等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局、市編辦、市委改革辦等單位負責)
(十九)落實稅費減免降低創業成本。對初創企業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工會費。事業單位的服務收費,以及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對初創企業均按不高于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的50%收取。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持《就業創業證》(含《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含《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二十)加大創業金融支持力度。發揮市產業轉型升級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模適當、杠桿效應、穩健推進”的思路,鼓勵和引導社會多渠道籌集資金,帶動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資本投入,用于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等領域的創業,實行專業運營,滾動發展。支持創業企業上市、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支持企業通過多種債券融資手段籌措資金。開展互聯網金融和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及運營平臺。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研究。(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市銀監局等單位負責)
(二十一)創新創業培訓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教育培訓機構、創業服務機構、群團組織等開發針對不同群體、不同行業、不同階段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納入創業培訓補貼范圍。完善創業培訓考核標準和考核機制,優化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創業者、職業經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加入師資隊伍。加強創業培訓與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孵化等服務的銜接,提高創業成功率。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創業孵化基地整合資源建設創業學院。(市人力資源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二十二)創建多元化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平臺。引導和鼓勵各鎮(街)、各類社會機構投入資源和資金創建區域性、示范性、綜合性和專業性等多元化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平臺,為廣大創業者提供優質的眾創空間和專業的創業服務。對經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提供資金資助和孵化服務補貼,具體認定和補貼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局制定。
1.創業孵化基地資助。鼓勵鎮街(園區)、各高校和社會機構創建創業孵化基地,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市每個給予20萬元資助;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市每個給予30萬元資助;認定為省級、國家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在省給予資助的基礎上,市給予適當資助;認定為區域性創業孵化基地(公共創業服務平臺)的,在省給予資助的基礎上,市給予適當資助。本項資助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團市委、市婦聯、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各鎮街(園區)等單位負責)
2.創業孵化服務補貼。經認定為市級及以上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孵化服務,并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創業孵化服務協議(不含場地租減免),以完成注冊登記且在莞繼續經營發展為孵化成功標準,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給予孵化基地每戶3000元的創業孵化服務補貼,其中成功孵化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以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者,每戶補貼5000元。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二十三)大力扶持個人自主創業。通過提升創業能力和素質、提供各類創業補貼資助、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落實安居政策等措施,加大對各類創業者及其初創企業的扶持力度,并積極支持發展電子商務和鼓勵企業員工內部創業。
1.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能力提升資助。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各類勞動者,參加由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舉辦的創辦企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每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定點機構創業培訓補貼;參加由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的、并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范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按每人最高不超過2500元的標準的給予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實訓)補貼。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省組織的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提升創業素質能力的,由省給予定額資助;參加市組織的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的,由市給予每人5000元的創業能力提升資助,市每年資助不超過100人。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市人力資源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2.一次性創業資助。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以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以及本市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和按規定納稅,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本項資助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3.創業場地租金補貼。進駐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的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減免租金。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以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以及本市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進駐經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租用場地創業的,可申請創業場地租金補貼,每年最高6000元,最長補貼3年。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4.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新辦的初創企業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正常經營、按規定納稅,并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吸納本市勞動者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本項補貼由市、鎮按8 :2比例分擔。(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社保局等單位負責)
5.小額創業貸款貼息。本市勞動年齡內的創業者在本市內自主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創業過程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創業貸款,最高2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期限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等單位負責)
6.入戶政策。初創企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依法納稅,吸納就業5人以上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初創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市人力資源局、市公安局、各鎮街(園區)等單位負責)
(二十四)大力打造“優秀創業項目”品牌。結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各鎮街、各部門、各行業等積極牽頭舉辦創業大賽,挖掘優秀創業項目。市級創業大賽設一、二、三等獎數目分別1個、3個、6個,對在我市轄區內登記注冊的獲獎者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對獲獎企業的創業導師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經我市推薦參加國家級、省級評選活動的優秀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創業大賽前三名(或相當獎項),并在我市轄區內登記注冊的,在省給予獎勵的基礎上,市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局組織制定。(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團市委、市婦聯等單位負責)
(二十五)購買社會專業化創業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機構舉辦全市性的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創業項目和創新成果展示推介等活動,經市人力資源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定,每場次定額資助10萬元。各鎮街(園區)可參照支持社會機構在本轄區內開展創業服務活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導社會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服務項目包括信息服務、事務代理、咨詢指導、創業孵化基地運作管理等。(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團市委、市婦聯等單位負責)
(二十六)鼓勵科研人員創業。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原單位同意離崗創業的,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業,其社會保險在原單位參加,職稱評審時視同于在崗人員,在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視同于在職期間取得。將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轉化后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二十七)建立專業化的創業導師團(專家庫)。創業導師團(專家庫)成員包括:金融、財務、法律、知識產權(專利)、市場、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網絡信息和相關行政部門等專業人士,以及各行業、專業的企業家和專家學者等,負責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創業輔導、創業能力提升、基地評定、項目評優和創業大賽等專業化輔導和評審工作。以創業大賽平臺打造創業名師品牌,強化示范引領作用,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創業導師隊伍。(市人力資源局、團市委等單位負責)
五、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二十八)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市鎮村三級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把公共就業服務延伸到工商業園區和大型重點企業,進一步提高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水平,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業服務,為登記失業等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平臺的創業服務功能,全面落實政府對創業者的政策咨詢、項目推廣、開業指導、補貼發放等“一站式”創業服務。(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二十九)提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水平。加強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加快實現信息實時交互驗證。加強就業創業信息管理服務系統開發,建設“東莞就業創業服務網”,構建創業服務網絡智慧平臺,為意向創業者提供“一站式”網上并聯審批服務窗口,構建集多領域專家庫、創業補貼申領、業務流轉、數據統計分析為一體的創業工作業務系統,為各項創業政策落實提供信息化工作平臺,為創業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決策支持,為創業者構建多元化、全方位的開放式網絡系統的對接平臺。探索建設“求職地圖”服務系統和“有線電視就業廣場”,將供求崗位通過求職地圖展示,實現可視化求職服務,將就業創業公共服務送進千家萬戶。推進就業創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創業服務。加強鎮(街)、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化建設,確保公共就業創業政策和服務落到實處。(市人力資源局、市社保局、市財政局、市電子政務辦、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公安局、市經濟信息化局、廣電傳媒公司等單位負責)
(三十)健全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實施以常住人口為主要對象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改革,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切實做好就業創業證與社會保障卡的有效銜接,加快實現“證卡合一”,勞動者憑卡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市人力資源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等單位負責)
(三十一)進一步簡化補貼申領程序。大力推行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等信息化渠道辦理補貼申請、核發等業務的工作模式,全面簡化補貼申領程序。探索“告知承諾制”和“失信懲戒制”,實施“信任在前、懲戒在后”的補貼發放新機制,簡化證明材料,通過跨部門信息、數據共享等渠道校驗申請人信息,嚴格執行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工作的要求。對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承諾、未提供相應材料,且不退回補貼的申請人,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市人力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
六、強化就業創業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把“東莞市就業工作委員會”更名為“東莞市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政府相關領導擔任,聯席會議督促落實就業創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深入推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地稅局(以上單位是原市就業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市委宣傳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工商聯、市科協、市婦聯、市殘聯、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能分工,通力合作,聯席會議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或書面文件傳閱方式進行。聯席會議在市人力資源局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人力資源局、市有關單位)
(三十三)加強資金保障。“十三五”期間,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創業工作目標,我市在中央、省下達就業創業專項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市財政每年在“人才東莞”專項資金中安排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加強我市就業創業政策扶持力度,優化我市就業創業服務體系,開展與實施促進就業創業的相關工作和活動。各鎮街(園區)財政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加大就業創業資金投入力度,切實為我市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制定市促進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安全規范使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局、市審計局、各鎮街(園區))
(三十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通過張貼宣傳資料和發放宣傳品等形式,宣傳各項促進就業創業的優惠扶持政策,宣傳東莞優良的就業創業環境,宣傳東莞敢為人先的創業精神。各部門、各鎮街(園區)要積極推動市民就業創業,開展各類就業創業宣傳活動,推動就業創業文化建設,表彰和宣傳就業先進典型和創業成功人物,為就業創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鎮街(園區)、有關部門)
(三十五)加強監督檢查。各鎮街(園區)和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制,對就業創業進行督辦、督促和檢查評估,推動工作落實。(市人力資源局、市府督查室、各鎮街(園區)、有關部門)
本意見實施后,《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城鄉居民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1〕30號)、《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辦〔2014〕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