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1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建筑條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計劃、國土房管、規劃、環境保護、市政園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分級評定。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第六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七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暫定資質證書:
(一)申請報告及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驗資報告;
(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按照不低于三級資質的資本和人員條件申請暫定資質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畢變更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第十條 禁止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買賣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本部門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績,包括年度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額、開工面積、施工面積、竣工面積、銷售面積的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到位、使用和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三)遵守房地產資質證書管理、開發建設項目驗收規定的情況;
(四)土地閑置和工程停緩建情況;
(五)對群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六)遵守規劃、土地、統計、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二條 經檢查,符合原資質條件,沒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不良開發行為和情形的,維持原資質。
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標的,維持原資質;整改未達標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
(一)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
(二)不按時、不如實報送統計報表的;
(三)開發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不出示綜合驗收合格證、不按照規定發放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五)對群眾投訴的經查明有過錯的行為不依法及時糾正的;
(六)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七)因違反規劃、土地、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理的。
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一)連續兩年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績的;
(二)不申報資質年檢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資質檢查,應當將處理的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資質升級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資質年檢時一并辦理或者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核定、年檢和資質升級申請等手續,應當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項目手冊管理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取得開發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按照項目手冊的要求如實填報開發項目的建設進度和相應的事項。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項目手冊所載事項進行檢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資質年檢時將項目手冊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手冊記載的內容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商品房屋建設計劃時,應當提供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審核的資本金證明。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納入計劃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計劃分為預備項目計劃和正式項目計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計劃管理的規定,發布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計劃安排。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屋建設計劃備案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備案回執辦理其后續手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備案時對屬于國家規定的嚴格控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接到申請備案資料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后,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屋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備案手續。
列入商品房屋建設預備項目計劃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住宅建設正式項目計劃備案手續。
已辦理商品房屋建設正式項目計劃備案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規劃、土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延期,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或者未動工開發建設而閑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應當與商品房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列入年度商品房屋建設計劃的基礎設施投資,不得低于當年商品房屋計劃投資的百分之十。對于沒有完成上一年度的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企業的項目手冊中注明,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新的商品房項目不予審批。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讓手續,繳納土地轉讓稅費。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規劃、施工、銷售許可文件的使用人名稱應當一致。
依法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受讓人應當持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文件,辦理規劃、施工、銷售等許可文件的變更手續,并憑變更后的許可文件辦理項目手冊變更手續。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設項目應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開發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的約定事項建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對房屋建筑及規定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市或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提供有效文件:
(一)已辦理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
(二)持有供電、供水、管道供氣部門的準許使用文件資料,已按規范設置門牌、配備郵政信箱等,具備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
(三)已通知有關單位接收或購置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
(四)商品住宅建設項目范圍內施工機具、建筑余泥、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環境整潔。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綜合驗收。對綜合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綜合驗收合格證,同意交付使用;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應當同時向購房業主出示綜合驗收合格證,提供商品住宅交樓書、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載明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屋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過錯給購房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應當按規定由有關部門接收或者購置。辦理移交管理手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再承擔移交項目的維修、管理費用,但屬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以及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分別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或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和年檢手續的;
(二)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三)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理和公告的;
(四)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組織綜合驗收或者驗收合格后不按時發給綜合驗收合格證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