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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處理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若干規定的通知

時間 : 2019-07-06 17:36:07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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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深圳市處理房地產登記

歷史遺留問題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2004〕193號

  《深圳市處理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三屆一三五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處理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產,申請人申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時,如不能提供《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a辦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文件

  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產,用地單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權屬證明資料不全或沒有土地權屬證明的,由用地單位向國土部門申請,經調查、測繪后,國土部門對擬核定的土地權屬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國土部門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特區內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寶安、龍崗兩區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產,用地單位有報建資料但無土地權屬證明的,經用地單位申請,國土部門對擬核定的土地權屬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國土部門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年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限。年期從土地開始使用時起算。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年期,從開始使用時計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從1982年7月起計算。

  (二)補辦規劃確認文件

  特區內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產,寶安、龍崗兩區在《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產,用地單位有土地權屬證明但無報建資料或報建資料不齊的,經用地單位申請,規劃部門核實建筑物現狀功能、面積,除嚴重違反規劃外,應補辦規劃確認文件。

 ?。ㄈ┕こ藤|量合格證明

  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房地產工程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產進行檢測、鑒定,并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建筑質量合格證明。工程檔案管理部門根據收集的工程檔案現狀出具歸檔證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證明

  對未進行消防報建的建、構筑物,經檢查、整改,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出具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法律文書;對已報建的建、構筑物(包括已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并經消防驗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滿足原審核意見,經驗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機構出具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法律文書。

  第三條 申請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申請人應按規定補交市場地價。按規定程序批準改制立項的市、區國有企業,其應補地價的80%轉國家資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補交地價條件的,其應補地價的50%轉國家資本金。

  第四條 土地權屬公告應在公開媒體上刊登,同時在該房地產的出入口張貼,公告期為30日,公告費由申請人支付。

  第五條 已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經登記部門核實其房屋所有權與其土地使用權權屬相符的,可辦理換發房地產權證手續。

  第六條 未經初始登記已核發房地產代用證的房地產,經登記部門核實,權屬清楚的,可辦理抵押、轉移等其他相關房地產登記。

  第七條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實施前在合法的建設用地上進行合作建房或轉讓房地產的,按規定補交地價后,可以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八條 購房者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無法登記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購房者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登記。

  第九條 已批準預售并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欠繳地價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而不能辦理初始登記的,可為合法房地產買受人辦理房地產登記。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欠繳的地價進行追繳;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仍拖欠地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從事新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十條 經市房改主管部門批復辦理了房改手續但未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安居房,按本規定可以辦理房地產登記的,應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門核實文件。

  第十一條 納入《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及《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調整范圍內處理的房地產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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