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施工、監理承包商(以下統稱承包商)履約水平,規范履約評價行為,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進一步規范企業信用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隨意更改設計,并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資。
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承包商進行履約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建局負責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承包商履約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履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
第六條 承包商履約評價按照合同簽訂內容實行日常分階段和最終單項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約評價制度。
一、分階段評價是按照合同工期實行三個階段的日常承包商履約評價。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基礎驗評;第二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主體驗評;第三個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合同工程規模為單棟工程的,應按該棟工程的施工、監理承包商履約情況,分別作出階段評價結論。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工程規模為多棟工程的,應按每棟工程的施工、監理承包商履約情況,分別作出階段評價結論。
市政道路工程:第一階段為施工準備階段到完成路基施工并驗評;第二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路面施工并驗評;第三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市政橋梁工程:第一階段為施工準備階段到完成橋梁樁基施工并驗評;第二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橋梁墩臺及橋跨承重結構施工并驗評;第三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市政給排水工程:第一階段為施工準備階段到完成1/3管道鋪設施工并驗評;第二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2/3管道鋪設施工并驗評;第三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市政給排水構筑物工程:第一階段為施工準備階段到完成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并驗評;第二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主體結構工程施工并驗評;第三階段為工程進行到完成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二、最終單項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約評價,應按該單項合同工程的施工、監理承包商履約情況,分別作出評價結論。
第七條 對施工承包商的履約評價是從項目機構人員到位、技術經濟實力、工程實施過程管理、工期控制、協調配合與服務等方面作出評價。具體詳見《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履約階段評分表》。
對監理承包商的履約評價是從項目人員配備、履約質量、進度控制、協調配合與服務等方面作出評價。具體詳見《東莞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履約階段評分表》。
最終單項合同工程的施工(監理)承包商履約評價是根據各單棟工程或單項合同工程的第一至三階段得分的綜合平均分,以及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工期履約、質量履約、造價履約等履約情況作出評價。具體詳見《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承包商單項合同工程履約評價報告書》
第八條 承包商的履約評價是由工程建設單位(合同簽訂的發包人)(以下簡稱評價單位)對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合同關系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按照評價標準、履約評分表對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的履約行為的具體評價。
評價單位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九條 評價單位應當依照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按工程進度、建設規模和合同工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分階段或最終評價承包商(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履約行為。
一、評價單位應當按照三個階段給出單棟工程的《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履約階段評分表》、《東莞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履約階段評分表》(以下簡稱階段評分表)。
二、評價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出具《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承包商單項合同工程履約評價報告書》(以下簡稱評價報告書),給出最終的承包商單項合同工程的履約評價結論。
第十條 《評價報告書》給出的承包商單項合同工程履約評價結論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劃分。
履約評價結論為“良好”的,給予企業信用分值加“50分”;
履約評價結論為“合格”的,給予企業信用分值加“20分”;
履約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給予企業信用分值扣“50分”。
對評價單位按照三個階段給出的《階段評分表》在“65分”以下(不含65分)的,每個階段的給予企業信用分值扣“10”分處理;在“65分”以上(含65分)的,每個階段的給予企業信用分值加“10”分處理。
第十一條 凡單項合同工程的施工(監理)承包商在合同計劃完成時間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竣工驗收報告》中所注明的驗收時間為準,并不遲于施工合同簽訂的計劃完成時間)的,一次性給予企業信用分值加“100”分。
第十二條 評價單位應當在出具《階段評分表》后2個工作日向市住建局四號辦事窗口提交《階段評分表》原件;市住建局收到后即時按照本辦法的第九條規定進行信用分值記分,同步對外公示。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向市住建局提交評價單位對施工、監理企業出具的《階段評分表》復印件和《評價報告書》原件;市住建局在通過辦結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同步進行信用分值記分,同步對外公示。
評價單位在向市住建局提交《階段評分表》、《評價報告書》時,應當將評分表、報告書抄送被評價對象。
第十三條 承包商對評價單位出具的《階段評分表》、《評價報告書》有不同意見的,應在市住建局信用分值記分公示之日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規劃建設辦(局)提出書面申訴報告(附評價單位出具的《階段評分表》或《評價報告書》、相關申訴材料);規劃建設辦(局)應在收到申訴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承包商履約評價申訴調查表》并提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對申訴結論進行復核后3個工作日內給出書面回復,同時對需要撤銷或變更的扣分或不良行為記錄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十四條 承包商對建設單位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規劃建設辦(局)提出書面報告(附建設單位出具的《階段評分表》,對不能出具的需說明理由);規劃建設辦(局)應在收到書面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回復申請人。對經鎮(街)規劃建設辦(局)處理,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及時向市住建局報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凡未完工的工程均須按照本辦法實行日常分階段和最終單項工程承包商履約評價制度,并按規定提交《階段評分表》、《評價報告書》。工程建設單位(合同簽訂的發包人)、承包商(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凡向工程所在地的規劃建設辦(局)、市住建局提出工人工資、合同糾紛調解的,均需按規定提交《階段評分表》。
附件:1、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履約階段評分表(略)
2、東莞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履約階段評分表(略)
3、《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承包商單項工程履約評價報告書》(略)
4、《承包商履約評價申訴調查表》(略)
(附件詳情請登錄東莞市人民政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