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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時間 : 2019-07-06 15:41:35 來源 :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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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發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編印和發送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以下簡稱內部資料),是指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單本成冊或連續性折頁、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內部資料分為一次性內部資料和連續性內部資料。

  第三條 對內部資料的編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印刷品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的編印活動。

  第四條 編印內部資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編印活動。

  

第二章 準印證的核發


  第五條 申請編印一次性內部資料,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編印目的及發送范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編印內容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擬委托印刷的單位為出版物印刷企業。

  第六條 申請編印一次性內部資料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稿件清樣。

  申請書應當載明一次性內部資料的名稱、申請單位、編印目的、內容簡介、印數、印張數、開本、發送對象、印刷單位等項目。

  第七條 申請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有確定的名稱,名稱應充分體現編印宗旨及地域、行業或單位特征;

  (三)有確定的編印目的和固定的發送對象,編印目的應限于與編印單位業務相一致的工作指導、信息交流;編印內容應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企業編印散頁連續性內部資料,應主要用于指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有適應編印活動需要的人員;

  (五)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擬委托印刷的單位為出版物印刷企業。

  第八條 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申請書,內容包括: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名稱、編印目的、欄目設置、印數、印制周期、開本、發送對象和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編印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三)編印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四)擬承印單位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內部資料《準印證》: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的審批條件的;

  (二)廣告印刷品、介紹推廣本單位基本情況的宣傳資料,或者僅含有歷法信息及廣告內容的掛歷、臺歷、年歷等無需申領《準印證》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學教科書及教輔材料、地圖、個人畫冊、個人文集等應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決定批準的,核發一次性內部資料或者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準印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其中對一次性內部資料,一次性使用有效;連續性內部資料的《準印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須重新核發。

  《準印證》不得轉讓和出租出借,內部資料停辦后《準印證》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應當對所編印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內部資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內部資料必須在封面完整印刷標注《準印證》編號和“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并在明顯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標明編印單位、發送對象、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數等,連續性內部資料還須標明期號。

  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記者××”、“期刊社”、“雜志社”、“刊號”等字樣,不得在內文中以“本報”、“本刊”自稱。

  第十五條 編印內部資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名稱、開本(開版)、周期印制,不得用《準印證》印制其他內容,一次性內部資料不得一證多期,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嚴格限定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標價、銷售或征訂發行,不得在公共場所擺放,不得向境外傳播;不得將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作為發送對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為名,將無隸屬關系和指導關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作為發送對象;

  (三)不得以工本費、會員費、版面費、服務費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搞經營性活動;編印單位不得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評獎、驗收、論證等工作之便向服務和管理對象攤派或變相攤派;

  (四)不得將內部資料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等其他形式進行編印和發送。

  第十六條 內部資料必須在編印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須驗證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原件并收存《準印證》復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還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編印和承印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準印證》核準的項目印制,嚴禁擅自更改《準印證》核準項目。

  《準印證》復印件須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 內部資料的印刷質量應符合印刷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須在印刷完成后10日內向核發《準印證》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送交樣本。

  第十九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資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內部資料實行審讀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對內部資料進行內容審讀和質量監管。

  第二十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參加有關法規、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需要延續《準印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準印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內容、質量、是否符合許可條件以及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情況等。審核通過的,重新核發《準印證》;審核未通過或者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延期申請的,原《準印證》自動失效,予以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內部資料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內部資料的;

  (二)編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編印、發送內部資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或者未按照《準印證》核準的項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送交樣本的;

  (六)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的,對非法編印的內部資料予以沒收,超越發送范圍的責令收回。

  未取得《準印證》,編印具有內部資料形式,但不符合內部資料內容或發送要求的印刷品,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內部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本規定承印內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內部資料管理的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內部資料的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也可以規定由副省級以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承擔部分審批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自行編印僅面向本校發送的內部資料由該校校內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準印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確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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