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公告〔2009〕4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機構為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之一,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機構申領優惠貿易協定項下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貨物申報出口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證書的電子數據或者證書正本復印件。 本公告內容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