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委)、順德區城市運輸和環境管理局,廣州港務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2〕134 號,以下簡稱《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 號,以下簡稱《批復》)精神,廳決定將“經營省內水路運輸企業的設立審批”等水路運輸行政審批業務相關事項進行調整,現將具體銜接及操作辦法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下放“經營省內水路運輸企業的設立審批”權限
?。ㄒ唬└鶕稕Q定》要求,從發文之日起,廳不再受理省內水路運輸許可業務,由各地級以上市(包括佛山市順德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原則上各地市不得再下放審批權限。
?。ǘ┦人愤\輸許可業務申請條件及申報資料在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出臺前保持不變。
?。ㄈ┦人愤\輸許可業務審批權限調整后,請按相關規定做好銜接工作,在2013 年的年度核查工作中將對由廳核發的省內水路運輸企業的《水路運輸許可證》進行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核發。書寫規范及編號按廳《關于調整和規范我省水路運輸企業和船舶經營范圍許可事項的通知》(粵交水〔2011〕256 號)要求執行。
(四)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船舶購置登記及新購建船舶投運業務時,要認真審核,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前開工建造的船舶,應提供船舶運力來源證明(登記證、營運證或注銷證)方可為其辦理相關業務。
二、取消國內船舶代理及水路客、貨代理審批事項
?。ㄒ唬└鶕秶鴥人愤\輸管理條例》、《決定》要求,從2013 年1 月1 日起取消國內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業務(簡稱: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的經營資質許可改為地級以上市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港澳航線水運服務企業的設立、變更核準項目停止實施行政審批,由工商部門登記后告知交通運輸部門。在2013 年的年度核查工作中將原核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收回。
?。ǘ┰诮煌ㄟ\輸部《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出臺前,新增備案的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中的(三)、(五)、(六)、(七)、(八)項規定及企業營業執照提供備案材料。
?。ㄈ└骷壗煌ㄟ\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將備案名單上報廳公眾網定期公布,備案信息完整錄入港航系統。港航系統內沒有完整備案信息的,廳不予公布,未公布企業不得申報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ㄋ模┰据爡^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備案名單在年度核查結束前(4 月30 日前)上報,以后新增備案和退出企業在雙數月份的15 日前上報。
三、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銜接工作
行政審制度改革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運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增強服務意識,完善相關行政、監督及執法機構的設置和配備,加強對經營省內水路運輸企業、船舶及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的日常監管,提高服務水平,及時調整相關辦事指南。相關業務調整期間,如遇重大事項,請及時反饋。
聯系人:梁金科、付廣
聯系電話:020-83730560、83730563
傳真電話:020-83881533
電子郵箱: liangjinke@gdcd.gov.cn、uguang@gdcd.gov.cn
附件: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備案匯總表(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網站)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3 年1 月29 日